芗城法院:「速裁专递·三」意外身亡引纠纷,倾心调解化心结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调解与判决均是解决案件方式,但本案双方矛盾尖锐,采用调解方式更利于定纷止争、实现更好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李某1、王某某、赵某1、赵某2被告:林某某、陈某某、颜某某芗城法院:「速裁专递·三」意外身亡引纠纷,倾心调解化心结

被告颜某某将其在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珠里村某侧民房的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陈某某,被告陈某某雇佣李某和被告林某某等人到场施工。2019年,林某某在上述建筑工地,负责将民房四楼拆卸下来的木质模板运下来,工作期间,林某某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直接将模板从四楼扔下,砸中在民房一楼工作的李某,致李某受伤,经送漳州市正兴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合计630651.57元。案发至今,三被告仅向原告赔偿部分损失,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总计355651.57元。

调解过程

基于本案法律关系竞合,矛盾尖锐,原、被告对案件的预期大相径庭。本案无论是从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角度考虑,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将是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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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经办法官立即阅卷并联系原、被告双方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质证,初步判断双方的分歧及矛盾点。死者李某家中上有老下有小,父母均已七十多岁,年迈体弱且多病,突逢变故,丧失了家中的主要劳动力之一,经济较为困难,且原告均从安徽老家农村赶过来,每天的支出对他们来说都是一笔负担,为了能尽快化解纠纷,平复原告的情绪,经办法官首先采取以电话沟通的方式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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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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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要被告按诉讼请求数额进行赔偿,丝毫不让步

被告林某某

认为其也是无心之失又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已进行赔偿并取得原告的谅解书,原告不应再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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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陈某某

认为事故的发生是林某某疏忽大意导致的,在现场他有要求施工人员应按安全施工的标准进行操作,且提供了安全防护设施,在刑事案件中又已进行赔偿,其不应在本案中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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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颜某某

认为他是最冤枉的受害人,房屋发生这样的事故,已成凶宅,且在刑事案件中已进行赔偿,拒绝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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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次的电话沟通,然而案件却没有丝毫的进展,经办法官改变调解方式,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本院调解室进行面对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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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画面并不和谐

原告哭诉让人泪下几被告各有各的委屈和不得已

如何让双方冷静下来,是经办法官首要工作。

经办法官情深意长的安慰,动心入情的劝说,终于平复了双方当事人的情绪,经办法官开始从法律规定、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角度开导原告,让其最终明白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可适当的让步;而从判决结果、社会影响、人力成本等角度入手,让被告做一个理性的判断。在经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均同意适当的让步,但三被告之间各自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成了一个矛盾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工作再次陷入了僵局。

最终结果

经过多次调解失败后,经办法官并没有放弃,在与原告进一步沟通后,原告终于体会到法官希望其在合理合法规范内能以最短时间收到赔偿款,慢慢治愈这次事故带来伤害的目的所在,并调整了赔偿项目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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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法官趁热打铁召集三被告再次到调解室进行沟通,从敬畏生命、案结事了、既解法结,更解心结的角度再次分析案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法理和情理角度打动了三被告,三被告从而调整了赔偿方案和各自承担的比例。经办法官迅速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方案的最终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最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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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从本无调解可能到一步步拉近差距到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本案最终能够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原因在于:寻求合乎逻辑和情理的推断,在调解中探寻矛盾出现的真正原因,为当事人提供多个解决途径,换位思考,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讼累,立足审判工作,为受损的社会关系夯筑崭新的道德基石,重塑群众对法治精神更深层次的认同。

来源: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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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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