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理解与实务——参照买卖合同

条文: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理解:

字面意思。

案例:

案 号:(2022)辽08民终2876号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形成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现书面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已经履行完毕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虽然被告对原告向其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函不予认可,但被告自认于2021年6月初,原告已经停供水电。结合本院同期受理原告起诉多家租户的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情况,出租物均位于同一宗地块上,原告向租户发出通知后,于2021年6月2日停供水电,故可以认定原告以其行为作出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于2021年6月2日解除。被告尚欠原告租金应计算至2021年6月1日,共计1700元(年租金1200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另,被告应自2021年6月2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按照年租金1200元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占用费,并根据合同约定返还租赁的房屋及占用原告场所搭建的房屋。原告主张被告应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退房之日止以应缴租金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原告的违约金主张的数额明显高出其实际损失,因此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和被告的答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院对违约金的部分调整为以实际欠付房屋占用费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违约金,因本案合同约定按年给付租金(上打租),故被告应自2021年6月2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以尚欠房屋租金及占用费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以年为周期,不足一年按实际占用期间)支付违约金。

案 号:(2022)京03民终8826号

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原告为孩子报名被告开办的XSCHOOL福利亚校区项目培训课程,缴纳培训费159600元,后被告因经营问题无法继续履约。2021年8月31日,双方签订《XSCHOOL会员退费协议》,约定被告应当退费133507.98元,并约定自2021年8月开始,每月月底前退费11125.67元,至2022年7月31日前退还最后一笔款项。同时,该协议还约定,因非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时间退款,则甲方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向乙方支付利息。协议签订后,被告仅于2021年9月8日退还了11125.67元,剩余款项未付。被告称公司因疫情原因,经营困难,公司没有钱。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参照该法第六百三十四条规定,分期付款合同,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因公司经营困难已经丧失履约能力,且未付款金额已经远远超出全部应退款金额的20%,故原告要求解除退费协议并支付全部未付款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案 号:(2022)鲁10民终18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对案涉第六笔租赁费,双方在《塔吊租赁合同》中约定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汇票、承兑。汇票仅系双方约定支付租赁费清偿债务的方式之一,被告向原告交付汇票目的亦在于支付租赁费,但案涉汇票系因不可归责于原告的原因被拒付,被告对案涉汇票的权利状态亦予以认可,案涉汇票并未产生偿付租赁费的后果。且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持票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或原因行为主张权利,双方亦未约定被告交付汇票后双方基础法律关系即告消灭,故法院支持原告选择依据双方之间基础法律关系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688332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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