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原告王某欲购买被告李某位于肃州区西环南路的房屋一套,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居间)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房屋定金一万元,但被告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房屋定金并承担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开展调解,通过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退还原告房屋定金及各项损失1.1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李 燕 高晓娟)

法官释法: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限定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在交易过程中,要尽到必要的审慎的注意义务,日常生活中,需要注意的是:

1.是“定”金不是“订”金。

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3.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1)主合同有效且定金实际支付;(2)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3)违约行为严重,构成根本性违约;(4)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存在因果关系。

4.定金与违约金择一适用,定金与损失赔偿,可以同时适用。

责任编辑: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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