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私了”协议有效吗?法官这样说

大皖新闻讯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往往会达成“一揽子”赔偿的工伤私了协议。而这种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往往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方面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也要重点关注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近期,肥东县人民法院就遇到了这样两件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者李某在工地干活时不慎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经鉴定为九级。经仲裁,用人单位A公司需支付李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82186.97元。

在仲裁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李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20000元。后用人单位未履行调解协议,以致成诉。

另一起案件中的劳动者秦某也在工地干活时不慎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经鉴定为十级。劳动者向用人单位B公司出具一份保证书,载明:在办理完工伤鉴定和领取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后,不再向公司索赔或提起仲裁。后劳动者提起仲裁,用人单位B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以致成诉。

承办法官分析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愿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

“另外,工伤赔偿协议应在劳动者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且已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下签订,避免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因信息不对称造成对自己权利的随意处分。”承办法官说。

同时,承办法官提醒,若用人单位利用自身处于优势地位,确定不公平内容,且无证据证明工伤赔偿协议内容是劳动者在充分了解自身权益的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导致双反权利义务不对等,使劳动者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构成显失公平。劳动者可以请求撤销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

3月14日,大皖新闻记者从肥东县法院了解到,这两起案件通过承办法官的沟通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妥善化解矛盾,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大皖新闻首席记者 朱庆玲 通讯员 孙璐

编辑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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