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浪漫到生怨!试婚出现问题能否全身而退?听家事律师讲述……

当柴米油盐的琐碎混入生活,很多人会发现婚姻并不是想象中的样子,因此一种新的生活方式——试婚就出现了。试婚的原因多种多样,试婚的形式却大同小异,那就是婚前同居。

总有人觉得这种方式简单可行,然而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谭芳却表示,每年都会接待不少因解除同居关系而引发的子女或财产纠纷,同居试婚都会面临哪些问题?以下是谭芳律师的讲述。

01

第一段婚姻遭遇累累伤痕

张兰之前在家乡的一家公司做财务主管,她业务能力很强,事业蒸蒸日上。大学刚毕业的时候,朋友便介绍了她与汪明认识。

汪明工作稳定,长得也很帅气,恰逢当时单位还有福利分房,张兰考虑到熟人介绍,两人便匆匆登记结婚。婚后,汪明一开始还比较体贴,后来便露出了真实的一面:大张兰几岁的他有典型的大男子主义作风,家务从来不沾手。但凡违背他的意愿,轻则辱骂重则拳脚相加。一开始张兰还碍于情面不愿告诉别人,家人问起也只是用摔倒来搪塞。

张兰后来告诉我,她对婚姻充满了信仰,一方面觉得婚姻一生只能有一次,另一方面也期待汪明可以有所改变。然而四年过去了,张兰的脸上依旧伤痕累累,费了不少周折之后,张兰终于和汪明离了婚。家乡的一草一木都让她觉得疲惫,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张兰便逃离了那个让她充满恐惧的小城,来到繁华而陌生的上海。

通过自己的努力,没过几年,张兰就在一家外资企业站稳了脚跟,做到了财务主管的位置。同事们认可她工作能力的同时,也热心地帮她介绍男朋友。此时,张兰也慢慢走出了上一段婚姻的阴影。就这样,她认识了柯建。

从浪漫到生怨!试婚出现问题能否全身而退?听家事律师讲述……

02

同居试婚从浪漫到生怨

柯建也是从外地来打拼的新上海人,两人认识后,彼此鼓励,彼此安慰。经过两年的恋爱,柯建向张兰求婚了。彼时,张兰又感动又紧张,感动的是柯建踏实体贴,紧张的是怕自己重蹈覆辙。她把自己的过去和盘托出,提出试婚的想法,如果两人感情稳定,两年后再结婚也不迟;如果分手,好聚好散也没太多牵挂。柯建纵然不乐意,但还是答应了下来。于是张兰便搬到了柯建的公寓里,两个人开始了同居试婚生活。

一年过去,柯建对张兰体贴入微,不仅烧饭做菜,而且还经常买些鲜花制造一些小浪漫。张兰满足地想,这段感情跟上一段婚姻看起来不一样,于是便决定嫁给柯建。张兰提出把公寓重新装修一番,置办好生活用品后就登记结婚。但是听到张兰的计划后,柯建说出了实情。

原来,只是一名普通业务员的柯建收入并不稳定,买公寓花光了他所有的积蓄。而试婚的这两年里,柯建为了生活品质,多次向朋友借钱度日,如今已没有多少积蓄。心爱的男人对自己一片衷心,结婚后钱反正也是两个人一起花,于是张兰就取出自己的积蓄用于装修和购买家具、家电等结婚用品,还拿钱给柯建归还朋友的借款。

慢慢地,张兰发现任何大小开支柯建都找自己要钱,甚至每个月的银行房贷都直接从张兰的银行卡里划。一年前精致的生活也变了样,柯建很少再给她送礼物。而张兰的积蓄也花光了,两个人因为经济原因时常发生争吵,张兰觉得,柯建并不是自己想象的那样温暖可靠,就向柯建提出了分手。但是,柯建一直没有答应,张兰担心自己会像第一段感情那时一样纠结,便通过朋友找到了我。

03

试婚出现问题能否全身而退?

我告诉张兰,因为两个人还没有结婚,对于单纯判决分手的请求,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在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问题可以处理。

从浪漫到生怨!试婚出现问题能否全身而退?听家事律师讲述……

张兰很疑惑地说:“谭律师,我也觉得没有领证法院不会处理这件事情,可是柯建总是跟我说我们已经试婚两年了,在法律上已经是事实婚姻了。我这种情况究竟算不算事实婚姻?查过一些资料,有的说是,有的说不是。”

“事实婚姻有没有效是要分情况的,只有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条件而没有登记的属于事实婚姻,很显然你和柯建的情况不在此列。我能帮你做的,就是尽可能理清你们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于是张兰打消了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转而主张返还同居期间的财产。

法庭上,柯建一脸委屈:“张兰承诺我们试婚两年就结婚,除了没有领结婚证,我们跟实际上的夫妻没有区别,所以这已经算是事实婚姻了。我一没出轨,二没家暴,她怎么能随意反悔呢?还有,我们在试婚期间的支出跟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支出一样,不用返还。否则,她付出的钱要我还,那我为她付出的开支谁来还?要不是张兰提出来要试婚,我才不会四处借款打肿脸充胖子,高消费去满足她的要求呢!”

法庭上柯建振振有词,听起来他说得很有道理。张兰不时可怜兮兮地看着我,我做了个手势,示意她不要紧张。我向法院提交了证明张兰同居期间出资的证据,包括为装修柯建的公寓支付的装修费用、购买家具家电等的证据。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我们的主张。不过,张兰还帮柯建偿还过银行贷款和朋友借款,但是没有证据支持,所以没有得到的法院的支持。

就这样,尽管张兰的财产要回了一部分,但是她又一次经历了感情的伤痛。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试婚变得习以为常,但是令张兰迷惘的是,试婚难道错了吗?

如果不试,没有陷入经济危机的柯建,会不会仍旧对自己体贴入微,会不会带给自己幸福的婚姻呢?而如果不试,又怎么能够知道,法庭上否认代为归还借款的不诚实的柯建,是不是值得托付终身的那个人呢?

试婚已经变得普遍,但是试婚出现的法律问题却还不被大多数人熟知。我们真诚希望所有人都幸福,但也希望爱情出现问题时,双方能够全身而退。(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释疑】

关于试婚的法律锦囊:

感情靠自己经营,在这里,我想告诉大家几个法律锦囊。

首先,根据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不再属于事实婚姻的情况,试婚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只能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试婚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也不保护试婚行为。

其次,除非是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否则一方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最后,试婚毕竟不同于结婚,对于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按照一般共有来处理。所以试婚期间男女双方最好将自己的出资有所明确,保留相关的证据,以免日后发生和张兰一样的情况。

【参考法条】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从浪漫到生怨!试婚出现问题能否全身而退?听家事律师讲述……

(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3年9月6日B4“情感档案”)

作者 | 谭芳(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来源: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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