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茶店大排长队、人气爆棚,竟是在演戏?

看到近两年连锁奶茶店生意如火如荼,手里有些存款的小林也想自己开店当老板。通过网上搜索看到有家“蜜桃里”品牌招募加盟商,小林来到现场考察之后果断签约,但交钱之后却迟迟未见公司给予承诺的培训和服务……

近日,南京中院审结了这起全省首例利用特许经营加盟实施合同诈骗案。

奶茶店加盟骗局

2020年,被告人叶某某、谭某某实际控制并经营南京某甲公司,指使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购买“蜜桃里”商标转让注册至南京某甲公司名下。

2021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叶某某、谭某某明知南京某甲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没有特许经营资源及成熟经营模式,还委托李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河北某乙公司提供短期快速招商加盟服务,以“蜜桃里”品牌对外招商加盟,所得加盟费由南京某甲公司、河北某乙公司按比例分成。

奶茶店大排长队、人气爆棚,竟是在演戏?

河北某乙公司招商人员虚构“蜜桃里”饮品品牌属于知名饮品连锁集团或有合作关系等,诱骗被害人至南京“蜜桃里”直营店考察商谈,由河北某乙公司派驻的被告人石某、乔某某及其商务团队在直营店内继续制造知名品牌、人气火爆等假象诱骗被害人签订加盟合同,骗取加盟费。

“量身定制”的考察

小林在网上看到“蜜桃里”的加盟信息很是心动,与客服沟通后应邀来到南京考察,发现店铺生意火爆,骑手排起长龙。店铺将饮品提供给小林品尝,小林喝完发现口味确实不错,认为大众应该会喜欢,同时,店铺还向小林展示了店内账单,上面显示,高峰期间单日的营业额可达万元。经过这番实地考察,小林决定加盟,并支付了10多万元的加盟费。

这场“考察”,其实是“特供”给小林的戏码。

前期对接他的线上客服人员早就根据既定的话术,摸清了小林的投资意向和资金准备状况,小林的所有聊天记录都被完整地转发给线下带队“考察”的业务员,帮助业务员投其所好进行推介;

骑手排成长队的火爆场面,其实是店家找来的“托”,提前约定好,以“你下单我付款”的方式制造的“虚假繁荣”;

端给小林的那杯“口味不错”的奶茶,其实是线上客服“不经意间”询问小林最喜欢的奶茶品牌后,由线下业务员去买来该品牌的奶茶,倒入有“蜜桃里”商标包装内的“特供产品”;

而日营业额高达万元的数据,则根本就是造假。

签订完加盟合同后,被告人一方消极履约,未能提供实质性的加盟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放任被害人经营失败。截至案发,以上述手段骗取300余名被害人加盟费共计人民币5400余万元。

法院判决

秦淮法院以被告人叶某某、谭某某、石某、乔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二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叶某某、谭某某提出上诉。南京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建议提示风险

在依法作出判决的同时,秦淮法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将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风险提示。

建议商务主管部门定期通报企业情况,强化对特许经营企业的风险防控;日常开展对辖区内特许经营企业的精准、专项、常态化的监督;全面摸排,对风险等级较高企业及时移送线索。

商务主管部门回函表示,将同加盟类企业管理处置专班开展多次线索摸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及上门约谈,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有效推进行业市场有序运营。

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以常态化专项执法机制确保监管实效,对风险等级较高企业及时清理,提升特许经营从业者风险意识。

市场监管部门回函表示,已对类似违法违规案件进行依法查处,并积极配合专班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将建立行政执法综合服务工作机制,把处罚效果与社会效益相结合,达到打击少数、教育多数的目的。

法官说法

近年来,品牌急速扩张型的新类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频频发生,案件涉及面广,常常引发大量矛盾。特许经营加盟领域在实践中存在法律关系复杂、民刑界限模糊等问题,如何准确划定商业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边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本案是江苏省首起利用特许经营加盟实施合同诈骗的案件,对品牌急速扩张的新类型特许经营行为的民刑界定划分进行了深入分析。本案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加盟费用为目的,在开设的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特许经营资源及成熟经营模式的情况下,采取贴靠知名品牌、虚增直营店业绩、虚构宣传推广合作等方式,吸引加盟商签订加盟合同,后在合同签订后消极履约,不予履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指导、培训等义务,放任加盟店经营失败,不仅侵害了投资人的财产权益,构成合同诈骗罪,也透支了投资者对市场的信任,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区域营商环境。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投资有风险,入行需谨慎。在加盟连锁品牌时,一定要擦亮双眼,看清招商人员所在公司是否具有相关行业资质、法律文件,全面了解行业态势及加盟条件,并及时督促招商人员履行合同义务,避免掉入“加盟陷阱”。

审理团队

一审合议庭:刘方辉 黄 茜 周可荃

书记员:房 樊 苗 天

二审合议庭:卞国栋 刘明世 陈旭霞

书记员:王欣宇

综合:南京秦淮法院、南京日报

作者:周可荃、郭冰冰、高远(南京秦淮法院)

来源: 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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