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关于孩子的探视权 离婚后关于孩子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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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信息由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整理分享,信息来自于网络

事实经过:1.原、被告于2015年7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2月25日生育一女名王某2。双方于2018年3月起分居,被告曾于2018年6月、2019年3月起诉离婚,判决不予准许。2020年4月26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于2020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育费1500元,原告上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判决,原告自2020年12月起,可于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六上午十时至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XXX号明园大楼门卫室将孩子接出探望,并于当晚七时前将孩子送回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XXX号明园大楼门卫室,被告应予配合。

2.2018年6月23日,原、被告发生肢体冲突,原告至医院就诊。2018年7月7日,原、被告发生肢体冲突,原告至医院就诊,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单记载原告软组织损伤。2018年7月14日,原、被告发生肢体冲突,原、被告均至医院就诊。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单记载原告脑外伤、软组织损伤。

当日,原、被告签署治安调解协议书,记载双方因小孩照顾问题引发纠纷,后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已验伤,自意协商解决,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约定每周看小孩一次,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应提前协商,照看小孩应不影响小孩,不抱走小孩,2.双方父母不再干预关于孩子的问题,3.双方就此事作一次性调解解决,放弃追究对方法律责任。2018年8月18日,原、被告签署治安调解协议书,记载双方因小孩照顾问题引发纠纷,后发生肢体冲突,自愿协商解决,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约定每周看小孩一次,约定时间为半小时,地点为长阳路XXX号XXX室,2.被告不要动手,3.双方以后都不要动手,4.原告放弃追究对方法律责任,5.纠纷结案。

法院判决:被告孟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1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计250元

法理分析: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根据双方陈述及在案证据,原、被告曾数次发生矛盾,产生肢体冲突,原告因此受伤治疗,被告认为已经公安机关调解纠纷,但原告仍可就其人身损害主张民事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费用,医疗费及挂号费中,根据原告提交的票据、病历等结合双方发生冲突的时间,本院对2018年6月23日、7月17日、7月14日的费用予以认定,其余费用无法认定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考虑伤情,营养费酌情支持60元;交通费,考虑到就医的需要,酌情支持100元;误工费,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后期治疗费尚未产生,本院不予支持。以上费用,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并考虑曾经的身份关系,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250元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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