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钱(民间借贷)的那点事,一文给你说清楚,含标准借条

关于借钱(民间借贷)的那点事,一文给你说清楚,含标准借条

借钱(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有的事情,随着《民法典》的发布以及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的比预料中的要早),这个司法解释结合《民法典》的内容对2018年8月发布的法发(2018)215号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对于规范今后的民间借贷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将结合民法典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谈谈如何合理合法的进行借贷活动

一、大幅度调低了利息的司法保护上限。(LPR*4,不是固定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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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利息保护规定,本次司法解释将保护的最高利率调整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二、增加合同无效情形,打击“职业放贷人”,保护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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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三、结合了《民法典》的内容,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本次司法解释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大幅降低了司法保护的最高利率。同时又规定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违约金、利息、逾期利息、律师费等等各项总和均不得超过LPR的四倍。

四、本解释朔及既往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文规定的朔及既往的分界线是以2020年8月20日法院是否受理为界。之前已受理还未审结的案件不适用新规定,之后受理的案件才适用新规定。即对于之前已经受理正在审理的案件仍然适用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上限;

对于那些借贷关系产生时还没有LPR时,如何确定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该条给出的解决办法是,按照起诉时的LPR四倍来确定利率保护上限。也就是说2019年8月20日之前产生的借贷关系,如果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起诉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是参照起诉时LPR的4倍来确定。

五、今后借条该怎么打(标准版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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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

今借到——-人民币(大写)——– 元(¥ 元),借款用途————月息 1 %,借款方式为:——,(现金、转账、微信。。。)还款期限截止—-年—月—-日。如未能及时归还,愿意按照月息1.2%计付利息

借款人承诺送达地址为:—————— 。如上述地址发生变更需及时书面告知出借人。否则,出借人向该地址寄送催款函或通过法院诉讼送达该地址法律文书均视同为有效送达。

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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