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说《民法典》| 第三十一期:到底什么才算“善意取得”?

我们通过合法的手段

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得到了商品

后来才知道

商品真正的所有权人并非出卖人

商品的所有权人主张其权力时

我们该怎么办

我们这种交易受不受法律保护呢

其实这种交易行为叫做“善意取得”

让我们一起看看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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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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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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