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你如何从借条中的担保责任中脱身?

我国就是一个讲究关系、讲究朋友圈子的人情社会。大到中国顶级商圈“泰山会”、“长江商学院”里的各商业大佬,在各自上市公司经营陷入危机时互相扶持度过难关;小到社区里跳广场舞的大爷大妈,在看病时让自己的医生儿子为朋友开后门优先照顾等等。往往自己圈子里朋友的一个要求就顶的上旁人的千言万语,但往往也因为对圈子里朋友的信任会让自己陷入泥淖。

当圈子里的熟人朋友来找你,说自己急需买房、投资、创业需要向第三人借款,现在一切条件具备,但是第三人要求有个保证人,你只需作为在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个字就可以了。由于这一阶段你尚且不需要付出任何金钱,加之对朋友的信任,更有甚者朋友可能会给你一些酬劳,顺便还能让朋友欠你一份人情,于是很多人便签字了。但是往往不多久,朋友因为资金链断裂而跑路或其他等等情形,现在债主找不到他了,于是将你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你承担还款责任。

由于大多数人对自己签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应承担的法律风险缺乏了解。你可能会一脸迷茫,我不就是签了一个字吗?我又没拿过债主一分钱?为什么把我也起诉了?更有甚者,可能对当初担保的借款金额都不清楚,更不知道自己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

律师教你如何从借条中的担保责任中脱身?

有担保人的借条

一、为他人提供担保或保证,当债务人不能如期还款,担保人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承担什么责任?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承担债务时,债权人方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讼抗辩权(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主只能先起诉债务人,等到法院下了判决,然后债主也申请执行了,仍然没有执行到钱,这时才能找你一般保证人要钱。

2、连带担保,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和担保人中一方或两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由于担保法第十九条,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那你基本就会被法院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也就是说如果《借条》或《担保协议》中只有担保人三个字,那么你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保护。

因此,律师提醒您,在作为保证人签字时一定要将“一般保证人”字样加上,后期纠纷发生时这多出的这两个字就是您的一面盾牌。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则都需要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都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现实是,债务人在消失或名下没有财产的情况下,担保人的追偿权都很难得以实现。

律师教你如何从借条中的担保责任中脱身?

二、那么保证人是否有办法通过法律途径来自保呢?

(划重点、划重点、划重点,重要的事说三遍)

答案当然是有的。而且有三种保护途径:

1、在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确实合法有效的情形下保证人应仔细核对保证期间,看是否因经过保证期间而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在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确实合法有效的情形下,担保人要仔细核对期间,查看自己是否因保证期间经过而脱保。因为在农村或者熟人社会,债权人因碍于面子,往往怠于催债,尤其怠于通过诉讼途径催债。在此情形下,如果过了法定的保证期间,那么担保人是可以自然脱保的。

核对保证期间,首先要看保证合同是否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内容,如果有则视为约定不明,在此情形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自然免除保证责任。

律师提醒,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通过诉讼主张债权,那么保证期间会转入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2、主动出击,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担保合同;

《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保证人有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出警记录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主合同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采取欺诈、暴力胁迫等手段,恶意骗取保证人的保证金或让保证人在在受胁迫或欺诈的情形下违背自身真实意思提供保证的。担保人均不须承担保证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法律,在这两种情形下,主合同属于法定无效的情形,而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当然亦属无效、可撤销的合同,故而担保人不需要再承担担保责任。

在此基础上,保证人可以根据这些证据将“债权人”、“债务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保证合同,并要求债权人及债务人承担因该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失。

3、被动应诉,辩称担保人签字并非本人所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应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笔者不建议此种途径,但如果确实属实,本人的确没有签字的,可以一试。具体操作,在庭审中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笔迹鉴定,若最终鉴定机构通过你提供的签字材料及你在鉴定机构实际书写的笔迹材料比对鉴定,能够证明的确并非你本人的笔迹,而债权人也没有录像、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证明担保签字的确系你本人所签,那么基于民法“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多半是可以顺利免除保证责任的。

律师教你如何从借条中的担保责任中脱身?

庭审中

穷尽以上三种方法之后,作为担保人,您的担保责任便是属于避无可避的情形了。但律师提醒,如果您本人及配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人及配偶名下的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本人及配偶名下也无房产、车辆、股权等)。那么即使对方最终胜诉了,也仍然是一场空,得不到实质性的金钱利益,但是相应地,您也会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会面临被限制高消费、被限制出境等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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