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恶意拖欠工资,律师解决工人讨薪难题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紫琴 黄聪

【导读】 A等人随包工头Z做工,Z欠薪并写欠条,后又推责给M公司。杨紫琴、黄聪律师与M公司沟通并取得分包协议,确定Z为付款人;对诉讼中Z称欠款无事实依据、部分无欠条的狡辩,建议法庭合并审理并提供《工资发放表》使证据相互印证。法院最终判Z付工资及利息。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诉讼规则运用娴熟,有效逆转证据局势,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XXXX年XX月XX日,A、B、C、D、E、F、G、H、I共9人经Z雇佣到甲省乙市某工地从事油漆喷涂工作。A等9人的劳动报酬结算方式为:每月由Z向A等9人发放固定生活费;一个工程项目结束后一次性发放扣除已发生活费的全部。

A等9人在乙市工作月余,又经由Z的带领到甲省丙市进行另一项目的油漆工作。Z对A等9人承诺,乙市的剩余劳动报酬待丙市项目结束后一并发放。

YYYY年YY月YY日,A等9人结束在甲省丙市的工作,但Z以现在没有钱为由,表示暂时不能发放剩余的劳动报酬。同时,Z以个人名义分别向A等9人出具《欠条》。《欠条》载明Z欠付A等9人的劳动报酬金额以及承诺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

后《欠条》载明的支付劳动报酬期限届满,A等9人并未等到Z发放劳动报酬的通知,反而被Z告知,A等9人应当向工程项目发包方M公司索要劳务报酬,Z称自己是M公司聘用的管理人员,也是为M公司打工,A等9人应当向M公司要钱。

A等9人遂找到M公司该项目的负责人,要求M公司兑付《欠条》所载的劳动报酬。

M公司了解情况后向A等9人解释,Z并不是受雇于M公司的公司工作人员,而是从M公司处分包了该项目,因此,M公司没有义务向A等9人支付劳动报酬,且M公司与Z之间的费用已经全部结算完毕,并未拖欠Z分包项目的费用。

A等9人在听完M公司的解释后,认为Z与M公司互相推诿,与M公司发生多次争执后,向我们咨询如何拿回自己的劳动报酬。

包工头恶意拖欠工资,律师解决工人讨薪难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根据本案的案情,A等9人仅仅依据Z的告知,就要求M公司支付劳动报酬,是A等9人仅仅站在自己只要拿到劳动报酬即可的角度思考和处理问题。在这种简单的驱利心理指示下,A等9人与M公司发生的多次争执,不仅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而且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A等9人应该依法分析谁是真正的付款义务人,然后再向真正的付款义务人主张权利,才能拿回自己的劳动报酬。

A等9人听取了我们的分析意见后,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他们依法拿回劳动报酬。

具体承办本案的杨紫琴律师和黄聪律师认为,将M公司关于“公司与Z之间的费用已经全部结算完毕,公司并未拖欠Z分包项目的费用”的意见,和“Z称自己是M公司聘用的管理人员,也是为M公司打工,A等9人应当向M公司要钱”的观点,整合起来分析,如果M公司能够证明自己的观点,那么,Z就应该是真正的付款义务人。否则,A等9人就可以将M公司和Z 均列为被告,要求法院审查M公司和Z 谁是真正的付款义务人,然后拿回自己的劳动报酬。

杨紫琴律师和黄聪律师将以上观点通报M公司后,M公司表示理解,并愿意配合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自己不是真正的付款义务人。

获得了M公司的证明后,杨紫琴律师和黄聪律师以Z 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Z向A等9人支付劳动报酬。

诉讼过程中,Z的律师提出:

①因为A等9人中G、H、I三人,不能提供《欠条》的原件,因此,G、H、I三人不能证明Z欠G、H、I三人的劳动报酬。

②A等9人中其余6人,虽然持有《欠条》的原件,但是,此6人没有证据证明《欠条》所载明的欠款事实存在,因此,仅仅有《欠条》也不能证明Z欠此6人的劳动报酬。

③虽然A等9人提供了Z对A等9人的《工资发放表》照片,证明根据工资发放情况,Z应该向A等9人支付劳动报酬,但是,该《工资发放表》只是照片,不是书证原件,因此,不能据此《工资发放表》照片,认定Z欠A等9人的劳动报酬。

包工头恶意拖欠工资,律师解决工人讨薪难题

针对Z的狡辩,杨紫琴律师和黄聪律师提出,《工资发放表》虽不是原件,但其上所记载的劳动报酬数额,与G、H、I以外的人所持《欠条》上记载的金额是完全一致的,因此,该两份证据互相印证,能够证明Z欠付G、H、I三人劳动报酬的实际数额。且《工资发放表》做为A等9人确认并与Z核对工资数额的基础材料,原件由Z掌握管理。因此,原件应当由Z提供。Z不能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同时,杨紫琴律师和黄聪律师还向法庭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议的答复》(“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M公司提供的、M公司与Z签署的分包协议可以证明:Z是以自己的名义与M公司签订合同,承揽劳务分包工程的 ,Z显然是该劳务分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Z在和M公司签订前述合同后,自行召集A等9人开展相关工作,与A等9人事实上成立了劳务法律关系,因此,Z拖欠A等9人劳动报酬,Z个人应当清偿。

【案件处理结果】 法庭采纳杨紫琴律师和黄聪律师的意见,判决Z向A等9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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