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的生效时间到底该如何确定?

来源:法边偶拾

作者:嘚啵嘚

前言:相比起单纯的说理,本文结合了两个案例,分情况分析了不同的二审判决生效时间对案件、当事人权利等的影响,最后比较三种确定方法,分析优劣,得出结论,更容易理解哦。欢迎留言分享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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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案例一:法院于2021年3月2日分别向甲、乙、丙、丁四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上述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3月5日、3月15日、3月5日、3月8日签收。甲于2021年9月6日申请再审。

问题是:1、该二审判决于何时生效;2、甲之再审申请是否超过6个月法定期限。

案例二:二审判决当事人离婚,判决于1月1日对原告送达成功,2月1日对被告送达成功,原告在1月15日与他人登记结婚。

问题是:1、该判决生效日期是1月1日还是2月1日;2、原告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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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民诉法第158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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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生效日期何以重要

明确二审判决生效日期何以重要?因为二审判决生效日期有着重要的程序和实体意义。

程序上,有些二审判决生效日期涉及重要程序权利的起算时点,如关于再审申请期限的起算(民诉法第212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以案例一为例,四当事人送达时间不同,最早为3月5日,最晚为3月15日,倘若以前者为生效日期,则甲超过再审申请期限;若以后者为生效日期,则甲未超过再审申请期限。二审判决生效日期还涉及申请执行期限的起算(民诉解释第246条: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有些二审判决生效日期涉及重要程序权利的终止时点,如诉前禁令终止时间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4条: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

实体上,二审判决生效日期影响更加广泛。有些涉及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期限的计算,如大量判决主文要求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X日内支付XX元,每迟延一日支付利息若干”;有些涉及迟延履行金和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起点;有些涉及当事人其他权利的行使,如离婚案件当事人重新结婚权利的起算,在案例二中,原告在1月15日与他人结婚,其结婚时被告尚未收到二审判决,此时二审判决是否生效,直接影响原告能否与他人结婚,与他人婚姻之效力,甚至是否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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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生效日期确定之分歧

法律仅规定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但未明确规定具体生效时点之判定。

理论上,一般认为二审判决宣告之时即为判决生效之时。宣告判决为法定程序,须召集所有当事人到庭,公开宣告判决结果。二审判决为不能上诉的判决,但因当事人各方均在场,判决宣告后各方当事人同时知晓判决内容,此刻即告生效,较为合理。

但是,近年来实务上多省略宣判程序,直接以送达代替宣判。没有宣判环节,自然也无法依据宣判时间确定二审判决生效日期。不得已,实务上多根据送达时间确定二审判决生效日期。

依送达时间确定二审判决生效日期,有三种确定方法:

①第一种以在先送达时间为准;

②第二种以在后送达时间为准;

③第三种分别以当事人各自送达时间为准。

实务中持第二种观点者居多。一些专著也持此观点(《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第二版,王亚新,陈杭平,刘君博著,高等教育出版社,页346)。

但是无论采用哪一种确定方法,都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形。

以题设案例为例:

(一)按照第一种方法确定生效日期

1. 案例一判决生效日期为3月5日。若判决未规定履行期间,依据民诉解释第246条,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故权利人甲可以在3月15日之前任何一天申请强制执行。

此时义务人乙尚未收到二审判决,亦无从知晓判决结果,但却开始承担被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并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显见不合理。即便判决规定了履行期间,前述问题也不能完全避免。

此外,若当事人申请再审,以3月5日为再审申请期限计算起点,则乙和丁明显短于法定期限,于法不合,损害其程序权利。

2. 案例二判决生效日期为1月1日。判决此时生效,能够正当化原告于1月15日结婚行为的效力,但是在被告尚未收到判决且对判决内容无从知悉的情况下被从婚姻关系中解除,并不妥当。

(二)按照第二种方法确定生效日期

1. 案例一判决生效日期为3月15日。第二种确定方法可以避免第一种确定方法造成的困扰,但是在再审申请期限计算上又会出现新的问题。若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申请期限应当自3月15日起计算。

但是甲于3月5日即收到判决,其申请再审的期限实质上比乙和丁要长,若当事人中有公告送达甚至涉外送达的,甲申请再审的期限可能比有的当事人长数月以至于一年以上。期限对于当事人也是一种重要的利益,法律应平等对待。

例如上诉期之计算,自当事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算15日,各方当事人均一样,并不会因某当事人收到判决书较早而享有长于15日的上诉期。有些当事人享受了更长的申请再审期限,这显然背离了诉讼法对所有当事人均等计算再审申请期限的意旨,因此这是不公平的。

2. 案例二判决生效日期为2月1日。若判决生效日期为2月1日,则原告于1月15日的结婚行为涉嫌重婚。

(二)按照第三种方法确定生效日期

1. 案例一判决生效日期为当事人各自送达日期。依此种方法,一个判决可能有多个生效日期。判决应对所有当事人同时生效,若对甲生效,对乙尚未生效,于法律上极不严肃,也会导致效力冲突。此方法可以解决再审申请期限均等计算问题,但是会和第一种方法产生同样的问题。

3月5日判决对甲生效,若甲为权利人,其已经可以请求乙履行、申请强制执行并计算迟延履行利息,但此时判决对于乙尚未生效,其负担之义务尚未确定,乙有权拒绝履行,有权拒绝强制执行行为。

若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在3月15日之前的某个时刻,部分债务人责任已经确定,部分债务人责任尚未确定,此时判决效力如同薛定谔之猫,既生效又未生效,何其荒唐?

2. 案例二判决生效日期为当事人各自送达日期。在此种情形下,1月1日至2月1日之间,夫妻二人婚姻状态到底如何,难道妻子在婚姻关系之中,丈夫在婚姻关系之外?

在此期间,如一方取得财产,是否为共同财产?或者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是继承人?假设夫妻同时于1月15日分别与他人结婚,难道可以认为一个构成重婚,另一个不构成重婚?可见分别生效之说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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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生效日期之确定

(一)二审判决原则上应于宣判时生效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已无上诉途径,无需像一审判决那样等待上诉期经过方能生效,因此应自宣判时生效。

宣判时生效的理据在于:诉讼程序因当事人起诉、上诉而启动,当事人通过程序追求某种结果,而法院审理的结果亦由当事人承担,因此判决非对当事人宣告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民诉法第1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通常我们仅认为这是对司法公开原则的遵循,往往忽略了“宣告”的法律意义。

一方面,判决之结果归属当事人,当事人不知悉判决结果,自然难谓判决对当事人生效,这是当然之理;另一方面,宣告与公开之结合另有更深的含义,有些判决具有对世效力,如离婚判决,有些判决虽然不具有对世效力,但是却具有对世效果,如合同履行判决。

无论对世效力还是对世效果,都要求不仅当事人,当事人以外的人也要知悉判决结果,以便根据判决安排各自的交易和生活。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仅仅宣判判决尚不能认为判决生效,必须公开宣告判决才会引发判决生效的法律后果。

比较法上,不能上诉的判决通常都是在宣判时生效。

日本法即以宣告判决为生效时间:不允许申请不服的判决于宣告时确定,上告审程序、无法依票据诉讼审理为由驳回诉的判决等即属于此(《民事诉讼法》,伊藤真著,曹云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页349)。

德国法亦是如此:形式既判力随着判决的发布而产生,如果不允许上诉手段或者——在缺席情况下——不容许申诉(《民事诉讼法》第27版,奥特马·尧厄尼希著,周翠译,法律出版社,页316)。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更直接规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 於公告時確定(第398条)。

(二)以送达代替宣判时判决生效日期之确定

尽管二审判决应生效于公开宣判之时,但实务上多省略宣判程序,亦无法再行补正宣判程序,因此迫不得已只能依据送达确定生效日期。

前面讨论了根据送达确定生效日期的三种方法,因三种方法皆有弊端,只能采用其弊端轻者。

总体而言,三种方法确定的生效时间都晚于宣判时间,因此当事人对于判决生效的时间利益不可避免的有损失,但比较而言,第二种方式即以在后送达时间为二审判决生效日期较为合理,弊端较轻。

第二种方法最大的优势在于,按照此种方法确定判决生效日期,判决生效之时,各方当事人均已收到并知悉判决内容,判决之权利和义务皆处于可行使状态,不会出现权利义务冲突;弊端在于可能导致部分当事人再审申请期限实质性长于法定期限。

相比于第二种方法,第一种和第三种方法明显弊端更多更大。第一种方法无法避免出现判决生效时部分当事人可能尚未收到判决书的问题,进而造成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损害以及再审申请期限的实质性缩减;第三种方法在实体上不仅与第一种方法弊端相同,同时还存在因不同生效时间而造成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混乱。

因此,虽然相较于宣判生效,第二种方法也存在生效时间推后的问题,但是较第一和第三种方法尚属为优,在普遍省略宣判程序的现实情况下,作为权宜之举,以在后送达时间为二审判决生效时间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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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1. 二审判决生效日期原则上以宣判日期为准。

2. 省略宣判程序者,以在后送达时间为二审判决生效日期。但此实为迁就省略判决宣告程序之违法行为的无奈之举,不宜提倡,仍应要求法官严格遵守宣判程序之规定。

3. 案例一若未经宣判,二审判决生效日期为3月15日,甲于9月6日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

4. 案例二若未经宣判,二审判决生效日期为2月1日,原告于1月15日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此类案件若未经宣判,法官于送达时应提醒当事人注意判决生效日期以规避法律风险,免遭不测。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宣判生效要优于送达生效。

本文来源:法边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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