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概念和目的

1. 我国采取相对报应刑论学说,即认为刑罚一方面是为了满足惩罚犯罪的正义要求,同时也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2. 刑罚的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特殊预防的对象是犯罪的人。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潜在的犯罪人,防止他们重蹈犯罪人的覆辙。预防的对象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

3. 刑罚体系是刑法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刑法体系中的刑罚方法必须是刑法所规定的,不包括学理上的方法。

4. 刑罚的种类,学理上分类以刑罚所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刑法中的分类,以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为标准,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5.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如下: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罚金执行方式包括一次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减免缴纳。

6. 主刑的特点是: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

7.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监狱是其主要执行场所。根据《诉讼法》264 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 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8.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参加劳动的,同工同酬。管制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5年。

9.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具有某些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主要表现在,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10.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拘役、驱逐出境;社区矫正机关执行管制;监狱负责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法院负责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立即执行。

11.《刑法》第50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12.《刑法》第55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57条规定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13.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和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普通职务,则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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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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