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的基数标准

加班工资的基数标准

基本案情

徐某于1984年12月进入XX宾馆工作,期间双方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08年7月1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工资按公司工资制度执行。

2011年5月19日,XX宾馆上级主管部门Y公司决定于2011年7月全面启动对XX宾馆的改扩建工程,并提出《XX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停业期间职工安置方案》(下简称《安置方案》),将该方案提交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2011年5月30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审核复函:“同意XX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停止期间职工安置方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改制前在岗职工按照改制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前经济补偿金从国有资产中列支。”2011年7月9日,《安置方案》经XX宾馆第八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为:一、职工去留问题由宾馆和职工协商决定,职工有选择权。二、宾馆与职工先行协商,双方协商不一致时,解除劳动合同,宾馆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三、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2000年12月31日前,按照《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执行;2001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执行;2008年1月1日至劳动合同解除日,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2011年7月15日,徐某、XX宾馆经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XX宾馆按照《安置方案》一次性支付徐某经济补偿金85777元,该协议书第三条为:徐某自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之日起,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已经结清,互无纠葛。徐某已经全额领取上述经济补偿金。

另XX宾馆《集体合同》规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宾馆正常经营情况下职工本人的月基本工资,但不得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后徐某以经济补偿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不足等为由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1年10月15日作出裁决,驳回了徐某的所有申请请求。徐某不服仲裁,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第3条;2.补足经济补偿金47633元,额外支付50%赔偿金23816.5元,合计71449.5元;3.支付被克扣的加班费3591元,及100%的赔偿金3591元,合计7182元。

法院观点

XX宾馆因改建扩建而停业,致使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此制定了《安置方案》,该方案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该《安置方案》合法有效。《安置方案》所依据的浙政办发(2000)178号文件、浙劳社劳薪(2001)20号文件、浙政办函(2001)86号文件已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作出了规定,XX宾馆据此按照1940元/月的标准支付徐某2000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徐某与XX宾馆根据《安置方案》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徐某关于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第三条的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徐某关于按照现在的工资标准支付2000年12月31日前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XX宾馆《集体合同》已对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作出了规定,即以职工本人的月基本工资为计发基数,故XX宾馆已经足额支付了徐某2011年7月15日前两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徐某关于按照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主张,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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