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请别陷入4个认识误区

【案情回顾】 父亲状告儿子,只为经常见面

一日,满脸忧愁的胡大爷来到法院立案庭说:“法官,我有点事情,想请你帮忙解决。”原来,胡大爷是来状告亲儿子小胡的,其目的不是为了讨要赡养费,而是因为儿子一年到头很少回家看他。

法官经询问得知,胡大爷的儿子小胡在外地省城一家公司工作,平时会不定时地500元、800元给胡大爷寄钱,但总是以公司人手不足、工作忙、节假日上班有加班费为由,很少回家看望父亲。

胡大爷说:“我不愁吃、不缺穿,我也晓得儿子忙,但我很想让儿子常回家看看我。而且,距离也就50多公里,现在交通也方便。”弄清胡大爷的诉求后,法官为他立了案。

在法院开庭审理中,胡大爷称家里很冷清,他连个说话的人都没有,很担心被别人议论说是个“孤老头”,所以希望儿子每月回老家看一两次。小胡则认为自己给老父亲寄钱,还每周打电话问寒问暖,每年春节也回家陪老父亲两三天,已尽到了孝敬、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胡大爷的诉讼请求符合人情伦理,于法有据,遂判决小胡每月回老家探视父亲一次。

【法律评析】

履行赡养义务,要澄清四个误区

物质赡养不能替代“常回家看看”。

《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上述规定表明,赡养的内容是丰富的,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体力上的照料、帮助,精神上的尊敬、慰藉、关怀,以及保护父母的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犯,可概况为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而且,物质赡养不能替代精神赡养,“常回家看看”已成为子女们的一项法定义务。在一定意义上讲,精神赡养比物质供养更重要,常回家看看、陪老人说说话,这比给父母赡养费、为老人雇请保姆要显得更为重要、更为温馨。

本案中,小胡对老父亲胡大爷已经做得比较好了,但还可以做得更好。因为,回父亲家那一趟只要跑50公里,而且不能常回家看看父亲仅仅是因为自己工作忙、要挣加班工资,这显然是一种搪塞。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了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

那么,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时还会出现哪些主要误区呢?

误区一:父或母再婚的,可以不赡养

有的子女认为,母亲改嫁或父亲再婚后,便与自己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其养老问题便由新组成的家庭的子女承担。还有一些子女为阻扰父或母再婚,竟然以不尽赡养义务相威胁。这均是错误的。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而且,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误区二:不继承遗产就可以不尽赡养义务

赡养和继承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赡养义务的履行与成年子女是否继承父母遗产以及继承遗产的多少是没有必然联系的。继承权作为子女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子女自愿放弃的,法律自不干涉。而赡养父母作为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子女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来主张免除或者进行转让的。

误区三:子女可以签订协议分包赡养父母

现实中,父母有多个子女的,这些子女往往签订协议约定由各自分别负责为父方、母方养老送终,却不知这种约定是违法的,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因为,法律规定子女对父和母都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而分包赡养协议则免除了子女对父亲或者母亲的赡养扶助义务,显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误区四:父母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子女自然也就不承担赡养义务

在家庭关系方面,往往不能够完全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来处理。父母子女关系不同于商品交换关系,它是一种基于血缘关系、伦理道德而产生的以亲情为纽带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无法消灭的,因此,法律对父母子女之间抚养、赡养义务的规定,是没有附加任何条件的,这种义务不因为任何情形和理由而改变。子女不能以父母是否对其进行过抚养及抚养多寡,来决定自己是否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及赡养义务的大小。

(劳动午报 潘家永 律师)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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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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