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8月29日电 (谭伟旗 修晓宇 徐萌)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孤山子法庭审理一起赡养纠纷。
据悉,原告葛某系三被告的母亲,因葛某年迈,经三被告协商由被告梁某1赡养并在一起共同生活,被告梁某2、梁某3每年给付赡养费。从2022年开始,梁某3为了让梁某1更加尽心尽力赡养母亲,便增加每年给付的赡养费。
然而,葛某在与梁某1共同生活期间,梁某1经常虐待和殴打葛某,导致葛某身心遭到极大伤害。为了防止再次被虐待和殴打,葛某决定去养老院养老,经协商,被告梁某1、梁某2均以没钱为由,不承担养老义务,故葛某起诉至法院。
该院经审理认为,现葛某年岁已高,缺乏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较差,处在年老体弱需要赡养的阶段,故对葛某请求三被告支付赡养费,该院予以确认。
对于葛某的居住问题,该院认为,葛某现意愿在养老院生活,应充分尊重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和真实意愿,养老院生活条件更有利于提高葛某老年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
对于赡养费的问题,该院酌定,梁某1、梁某2、梁某3每人每年支付葛某相应赡养费为宜。因葛某及其已故丈夫在村里分得四亩左右承包地,每年承包费一直由梁某1占有使用,现葛某同意该土地由梁某1继续耕种承包,故葛某主张梁某1每年多支付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送达后,三被告均按时向原告支付了赡养费。
法官提醒,赡养老人不仅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社会法治的不断进步,老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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