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给“探亲假”来次改革

刚刚过去的端午节里,“探亲假”一词成为了网络热点。1981年,国家出台规定,满足条件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员工可享受最长达45天的探亲假。然而现实是,对于“探亲假”大多数人都很茫然,甚至有不少人“听都没听过”。

追溯“探亲假”已有34年的历史。按照1981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为期30天的探亲假一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的探亲假,或者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对于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有一次为期20天的探亲假。此外,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单位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放。

如今,这样的“探亲假”已经和时下的形势多有矛盾之处。一方面是职工的收入结构发生了变化,由之前的基本工资向奖金、加班费等综合性变化,而且后者往往更多。如果一旦执行“探亲假”,就意味着休假员工将受到相对严重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则是经济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变化,由当初的国有、集体所有制,向时下私营、混合等多元化所有制转变。“探亲假”只属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于私营企业的员工有失公允。

更进一步讲,探亲假属于特殊时期的特殊安排,主要针对与配偶或者父母不能住在一起的职工,作为对国家分配造成“不能住在一起”的补偿。然而,时下的用工形式十分多样,不能住在一起又有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使得探亲假的执行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其实,有探亲意愿和情感需求的,又何止于“不住在一起”的人们,繁忙的工作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也让他们与父母团聚变得遥不可及。

继续简单地强制推行原有的“探亲假”的规定,行不通。有人建议干脆把早已名存实亡的“探亲假”取消。可是从老年人的角度来看,“探亲假”的制度是很有必要的。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的步伐正在加快,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截至2014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2.12亿,占总人口的15.5%。“空巢”老人,也就是子女离家后的老年人,占到老年人总数的一半。2012年国家修订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更是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探亲假”到底该何去何从,一方面要保障劳动者休假探亲的权利,一方面还要考虑现实的实际情况,不给企业带来负担。兼顾两方,结合实际,适时对“探亲假”进行改革势在必行。广东省已经有了很好的借鉴,根据广东省1997年出台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在这个规定中,原来只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员工的“探亲假”待遇,扩大至所有企业,并且将“探亲假”与带薪休假结合在一起。毕竟对公众而言,并不需要多少种假期,而是要确确实实能休到假,且能保证必要的工资福利,这才是“探亲假”不至沦为“一纸权利”的根本所在。

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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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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