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考研热点训练 | 行政公益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地位及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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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川考研每日一题/热点速递系列》

前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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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试题

【本热点所涉科目】:华政考研

【建议用时】:15-30分钟,建议拿出纸笔或者口头进行,好好答题

【材料分析、论述、简答(6-15分)】

论述行政公益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诉讼地位及举证责任。

【分析和建议】

本题有部分内容属于真题哦!一起来试下!

努力做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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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一、人民检察院的诉讼地位★★

人民检察院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诉讼地位,是一般行政诉讼的原告,还是具有特殊的身份的主体?对于这一问题的分歧不仅存在于学术之中,同样还存在于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的不同认识之中。

1、有学者主张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一方面要充分考虑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另一方面也要遵循诉讼的基本规律,同时考虑到检察机关与其他公益诉讼原告之间的关系问题。如果过分强调检察机关的特殊性,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时是否也需要特殊对待,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尽管称为公益诉讼人,但实际是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权利利益应与原告相当。

2、有学者主张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原告,而是具有特殊身份的诉讼主体,同此,称谓上不能称检察机关为原告,或者“公益诉讼人”,而只能称之为检察机关。

3、有学者认为讨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问题,本质上是解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的“名”与“实”的问题。“名”就是称谓、称呼,“公益诉讼人”这个名称就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和原告的地位是不一样的。“实”就是权利义务,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与一般原告的不同体现在主体不同、权限不同、程序不同、法律依据等。

关于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问题,在今后的改革中要充分考虑到,既要避免因为改革而减损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同时还要维护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中应该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理论上大致有四种观点:

1、第一种观点主张按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来确定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其主张的理由是人民检察院在人、财、物的配置以及掌握的技术手段方面与行政机关不相上下;

2、第二种观点主张仍然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该观点的理由是虽然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取证方面比普通原告拥有更多的手段和经验,但这与行政机关证明自己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两回事;

3、第三种观点主张应当合理分配人民检察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举证责任,该观点的理由是如果让人民检察院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会因为加重负担而打消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积极性,这实际上不利于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可以在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机关之间就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初步证明责任,证明被告的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行政机关仍然承担证明其作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

4、第四种观点认为,不能因为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拥有比普通原告更多的手段与经验而减轻甚至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反而因检察机关具有更强的抗辩能力而加重了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种观点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同,但在制度设计和实践中,采取的却是第一种观点。

根据《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报诉讼应当提交的材料的第2项规定的是“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杜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第3项规定的是“检察机关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对于这两项规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方面,是针对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责任,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的是“初步证明材料”,但是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明确规定的是“证明材料”,有无“初步”二字,对于举证责任的要求显然不同;

另一方面,在第3项中要求提交“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边法行为的证明材料”,显然这一规定是要求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行政机关承担其不履行职责或不纠正违法行为的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存在的问题:记忆口诀:难以掌握全部情况、没有强制调查权、没有专业知识背景

1、人民检察院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很难掌握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全部情况;

2、虽然《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即“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但从规定的内容来看,明显没有赋予人民检察院强制调查权;

3、行政公益诉讼涉及的都是专业的社会管理领域以及专业化的行政法律问题,判断其是不是履行了法定职责以及有无违法行使职权,除了需要法律知识上的判断外,正需要有专业知识上的背景。

作为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人民检察院既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又不具有强制调查权以及专业知识背景,在此情况下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是否可行,需要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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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提醒

法学学习,必须结合较多的案例和实践运用,才能摆脱形而上的学习,才能形成良性学习循环,才能应对华政法学考研需求。加油!

编辑:小楠学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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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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