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在线表达

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在线表达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在线表达

刑事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实质内容,集中体现在司法亲历性理念、直接言词原则和庭审程序规则三个层面,具体表现在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辩诉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四个方面。

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在线表达

根据场景正义理论和效力等同原则的要求,在线庭审同样应当落实司法亲历性理念、贯彻直接言词原则、适用庭审程序规则。

在适用在线诉讼方式时,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性选择权;在构造在线庭审结构时,应当最低限度保证裁判者的亲历性和证人亲自出庭的庭审实质化要求。

在线庭审实质化的亲历性理念

司法亲历性要求查明系争事实的亲历性、证据审查的亲历性、审理案件的亲历性、判断案件的亲历性;要求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贯彻集中审理原则,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建立司法责任制度。

刑事庭审实质化是司法亲历性在庭审环节的具体表现,它要求案件诉讼证据在法庭质证、辩诉意见在法庭发表、事实在法庭查明、定罪量刑在法庭辩论、裁判理由在法庭陈述、裁判结果在法庭形成。在线法庭以网络时空为构造“在场”的媒介,表现方式与线下不同,功能相同,效力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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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亲历性对诉讼结构具有直接影响,“审”的认知结构与“判”的决策结构既要符合法官亲自审理的要求,又要符合证人亲自到庭的要求。

在“审”的认知方面,法官必须直接查明各种类型的证据,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全面认识,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证人必须亲自参与到“审”的认知结构的全部过程之中。

在“判”的决策方面,法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亲自作出独立判断,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审”的认知结构和“判”的决策结构中,亲历性包括法官对过程、结果、实体问题、程序问题的亲历性。

传统观念认为司法亲历性应通过人的感觉器官对每一个证据进行直接感知,在察言观色中明辨是非,判断曲直。随着高技术感知工具的应用,司法亲历性的内涵发生了变化,其亲历性也包括通过高技术感知工具获得的直接感知。

网络丰富了司法亲历性的内涵,使司法亲历性概念能够适应技术进步的要求。从审判方式的发展历程来看,司法实践从现场审理、广场审理、法庭审理到在线审理的变迁过程也是司法亲历性概念不断发展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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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线诉讼体现的司法亲历性与线下诉讼体现的司法亲历性的表现方式不同,但它们具有相同的诉讼功能和同等法律效力。

《在线规则》第1条第2款规定:

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效力等同原则的要求,在线庭审与线下庭审一样应当落实司法亲历性理念、贯彻直接言词原则、适用庭审程序规则。同时,当事人拥有程序选择权,无论当事人是否选择在线诉讼,其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都不应受到减损。

司法亲历性要求司法人员亲自听取双方的主张,通过察言观色方式获取信息,在综合所有案件信息的基础上完成案件审理的认知过程。

在线诉讼出现的时间不长,与线下司法认知方式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导致对在线诉讼的信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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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冠肺炎疫情之前,在线诉讼发展缓慢,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后,在线诉讼明显上升,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常态以后,在线诉讼存在明显的下降趋势。

究其原因,主要是人们对在线诉讼还没有建立起信任关系,其中,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亲历性的时空差异是导致人们对在线诉讼不信任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建立在线诉讼信任关系。

在线庭审实质化的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证据规则,它以规范法官的审理行为为中心,比较符合我国司法制度的特点。

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确立了直接言词原则,它要求刑事案件的审理以庭审为中心,使案件诉讼证据在法庭质证、辩诉意见在法庭发表、事实在法庭查明、定罪量刑在法庭辩论、裁判理由在法庭陈述、裁判结果在法庭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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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对案件的认识应建立在亲自审理的基础上。另一方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应当限制侦查卷宗等非直接言辞证据材料的大量使用,最大限度提高证人在庭审阶段的出庭比率,同时,切实保障被告人对质的权利和辩护的权利。

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辩论原则。直接审理原则要求法官要亲自接触、审查、认定证据;当面听取当事人的主张、理由、质证、辩驳和依据;对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察言观色、明辨是非,据此对各种证据资料等进行甄别、分析、判断,形成内心确信,据此裁判。

法官也应当尽可能接触原始证据,不得采信传闻证据,不得采信庭外证据。直接审理原则是以规范法官审理行为为中心的诉讼原则,其核心要义在于创设法官与待审证据之间的直接关系。

形式方面的直接审理原则要求法官必须亲自参加庭审审理案件,禁止委托他人代为审理,也不能认为中断审理过程,整个庭审过程都应当在场通过口头交流的方式进行,最大限度避免非口头审理、非直接审理方式;实质性的直接审理原则要求法官应当最大限度地运用最接近案件事实的调查方法来发现证据、查明事实,了解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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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做到案件诉讼证据在法庭质证、辩诉意见在法庭发表、事实在法庭查明、定罪量刑在法庭辩论、裁判理由在法庭陈述、裁判结果在法庭形成;保证庭审在证据审查、事实查明、诉权保障、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直接审理原则要求法官在法庭与所有证据直接“面对面”,与所有案件事实直接“面对面”,与所有诉讼参与人直接“面对面”。

言词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一是庭审的法官和参见庭审的控辩双方都应当以言词陈述方式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凡是没有在庭审中以言词或口头方式进行的诉讼行为,都应当视为该诉讼行为不存在,都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二是当事人当庭提出的所有证据材料都应当以言词陈述方式予以说明,法官当庭对证据的调查应当以口头方式进行,任何未当庭以言词方式提出、调查和查证的证据均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网络空间发生的刑事案件和利用网络空间发生的刑事案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都可以在线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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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线诉讼的时空结构、亲历方式和直接言词方式与线下诉讼在表现方式上存在差异,必须结合在线诉讼的特点设计在线诉讼庭审实质化的程序规则。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是兼容的。在线诉讼可以采用全流程在线的诉讼模式,也可以采用在线诉讼和线下诉讼相结合的模式,还可以采用分阶段、非同步的在线诉讼模式。在线诉讼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程序性选择权。

在采用在线诉讼方式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性选择权,平衡不同主体的权益,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对在线诉讼方式进行选择的法律效力只及于选择者本人,而对其他当事人无效。

与此同时,一方当事人选择线下诉讼,也不能成为阻碍其他当事人选择在线诉讼方式的理由。在线诉讼选择权既可以适用于全流程在线诉讼方式,也可以适用于部分程序的在线诉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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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诉讼的技术特征决定了在线诉讼应当综合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数字安全技术、数字技术伦理,构建互联网+庭审的衔接机制,推动庭审流程再造和诉讼规则重塑。

我国主动适应互联网时代司法发展的要求,稳妥地推进在线诉讼方式,科学总结互联网法院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地法院的在线诉讼经验,致力于形成互联网时代新的司法模式,已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根据场景正义理论和效力等同原则,在线庭审同样能够落实司法亲历性理念、贯彻直接言词原则、适用庭审程序规则,致力于实现庭审实质化目标。

物理法庭与网络法庭、“面对面”审理方式与“屏对屏”审理方式、“言对言”审理方式与“麦对麦”审理方式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诉讼的原则没变,查明案件事实的功能没变,因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在线表达

司法实践从现场审理、广场审理、法庭审理到在线审理的变迁过程既是司法技术发展的结果,也是司法理念和诉讼原则发展的结果。

要在在线诉讼中实现庭审实质化目标,必须认识到:现代线下法庭并不是纯粹的物理空间,而是按照司法目的的要求设计的特定“场所”,网络空间作为审判“场所”并不存在技术等方面的障碍,而是主观认识上的障碍。

“面对面”直接审理方式的目的是通过察言观色帮助明辨是非对错,起作用的是物理媒介,“屏对屏”起作用的是网络媒介,介质上的差异并不影响察言观色的效果,主要的障碍是行为习惯,而行为习惯是可以通过司法技能训练适应的;“言对言”方式起作用的是空气介质,“麦对麦”作用的是网络介质,网络介质与空气介质之间并没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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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造在线庭审结构时,应当最低限度保证裁判者的亲历性和证人亲自出庭的庭审实质化要求,并建立在线庭审认知结构、判断结构和庭审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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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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