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收规定(含税收优惠)

围绕个税计算公式,整理个税的共性规定与特殊优惠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收规定(含税收优惠)

个税税收规定

一、收入法定扣除扣除规定

个人所得税—税收规定(含税收优惠)

个税法定扣除

二、收入法定免税

个人所得税—税收规定(含税收优惠)

个税法定免税

三、收入法定减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减征的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收入其他减免税

个人所得税—税收规定(含税收优惠)

个税其他减免税

注1、离退休人员: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注2、支持新冠所得(2020年~2023年):

(1)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实物;

注3、外籍个人免征个税的3项所得:

(1)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合理部分。

五、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捐赠

个人捐赠行为在个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有2种扣除情形:

1、部分(30%)扣除:

(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全额扣除:对以下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1)红十字事业;

(2)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机构;

(3)教育事业;

(4)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5)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6)宋庆龄基金会等六家;

(7)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8)向特定地震灾区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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