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条件

取保候审,俗称“保释”。数量上,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以羁押为主,取保候审为辅,近几年,对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的比例在逐渐扩大。

刑事案件的各个办案阶段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较为急切的阶段嫌疑刚被拘留的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对一个案件呈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取保候审时,通常会对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调查,以证明逮捕或不批准取保的合法性。

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取保候审的法定前提条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上述规定是《刑事文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会有更为细致的规定。在通常的案件中,是否准予取保的标准在于取保后是否会影响案件正常办理和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而如果嫌疑人具有上述(三)(四)项的情形,办案机关通常都会主动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申请变更的,也相对容易获准。

二、批准取保候审的积极条件

侦查阶段的案件,无卷宗可阅,故律师了解到的案情基本限于嫌疑人或其家属的介绍,申请取保候审的事由主要基于嫌疑人或家属的介绍,但对于不少案件即便未能阅卷,也可以辅助嫌疑人促成取保候审条件的成就,常见的较为有效做法如下:

1、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不仅是从宽处理的情节,更可以促进侦查机关及早查明案件事实。及早查明案件事实,一可以提升办案效率,案件进展顺利,嫌疑人可以避免过分苦熬等待处理结果(如是否逮捕、是否起诉、是否判决);二是对于明确涉案的嫌疑人,在公安查清案件事实、固定好相关证据之后,才会考虑取保候审。所以对于刚拘留就申请取保候审的,如果嫌疑人确实涉案,这种取保一般是不能通过的。

2、积极退赃、赔偿。积极退还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损失等不仅对取保候审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尤其在检察院起诉量刑建议或法院判处刑罚时具有从轻或减轻的作用。尤其在财产犯罪、人身犯罪或过失犯罪中,通过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降刑的幅度会更大。

3、提供材料或线索论述或证明嫌疑人证明嫌疑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是犯罪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此外,如果发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亦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三、实践中不予取保候审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通常不予取保:

1、共同犯罪且不属于共同犯罪中的边沿人员;

2、有前科情形,包括累犯;

3、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1)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

(2)曾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3)具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没有合法收入来源;

(4)扬言要继续犯罪,或者在被抓获前已经在准备实施新的犯罪;

4、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涉黑、涉恐、涉重大群体事件的案件;

5、有可能毁灭、伪造、篡改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嫌疑人拒不供述、作虚假供述或拒绝提交持有的证据;

(2)有同案人员未到案,有可能通风报信的;

(3)有可能毁灭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的;

6、与被害人、举报人有矛盾,可能打击报复被害人、举报人的;

7、可能自杀或逃跑的,比如抓捕时反抗、作案后潜逃、有自杀自残行为或迹象等;

8、违反取保候审规定;

9、其他具有社会危险性或妨碍刑事诉讼进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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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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