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亲属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

邻里、亲属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依据刑法规定,至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就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对于因民事纠纷而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很难说受到损害的被害人就真的那么无辜。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互殴事件,双方本身就互有过错。特别对于一些因被害人言行引发冲突、加剧冲突升级的案件,一概按照“谁打赢谁坐牢,谁打输谁住院”的方式处理,明显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于这类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互殴案件,应该注意能否适用刑法13条的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何谓“情节显著轻微”刑法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对故意伤害案件来说,从众多无罪的司法判决来看,能否适用13条,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一般来说,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较多适用第13条的规定,特别是在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的案件,或者被告人积极将被害人送医救治的案件,更是如此。

邻里、亲属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

如下几个案例供大家学习:

李某故意伤害案

本案自诉人与被告人李某系邻居,又是很亲的姻亲关系,双方本应相互帮助,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好邻里关系。案发日,双方为处理门口积水问题发生争执并撕扯,自诉人鼻子在撕扯中被李某无意致伤,随后李某即主动报警,事态平息。后李某又根据警察的要求,带自诉人到医院检查治疗,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从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来看,双方对于事件的引起均因方法欠妥有一定责任,而对于伤害后果被告人李某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文某某故意伤害案

自诉人刘某某与被告人文某某系同村人,被告人文某某是自诉人刘某某的妹婿,平时关系一般。自诉人刘某某、被告人文某某到本村村民家做客时,在敬酒中双方发生口角并吵打,在吵打过程中,自诉人刘某某被致伤(右肩锁关节脱位、面部、口腔皮肤裂伤)。

本院认为,自诉人刘某某控诉被告人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其情节显著轻微,应宣告被告人文某某无罪。但在吵打过程中致自诉人刘某某轻伤的后果,被告人文某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对于吵打的发生自诉人刘某某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自诉人彭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系叔侄关系、邻居,平时关系一般。双方因被告人张某某损坏自诉人彭某某的石棉瓦,自诉人彭某某割断被告人张某某的水管,发生吵打,在吵打过程中,致伤自诉人彭某某(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头枕部外伤)。

本院认为,自诉人彭某某控诉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其情节显著轻微,应宣告被告人张某某无罪。但在吵打过程中致自诉人彭某某轻伤的后果,被告人张某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对于吵打的发生自诉人彭某某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马某靖故意伤害案

马某菊与被告人马某靖系叔伯姐弟关系,平时关系不睦。自诉人马某菊等人与被告人马某靖等人为宅基地的使用权、管理权发生吵打。在吵打过程中,自诉人马某菊、被告人马某靖等人被打伤。(自诉人马某菊右下肢、小腹部开放性裂伤、右腓骨骨折,经鉴定伤情为轻伤。被告人马某靖的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

本院认为,自诉人马某菊控诉被告人马某靖犯故意伤害罪,其情节显著轻微,应宣告被告人马某靖无罪。但在吵打过程中致自诉人马某菊轻伤的后果,被告人马某靖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对于吵打的发生自诉人马某菊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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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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