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徽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健康权纠纷提供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徽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甘肃普宁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赵芳

供 稿:徽县法律援助中心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民事案件 健康权纠纷

二、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2018年X月X日,精神病患者龙某某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争吵,之后手持木棒将张某某头部打伤。事发后张某某被送往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头部外伤、头皮下血肿、颞肌损伤。

此案经报警后,徽县公安局水阳派出所查明龙某某系精神病患者,患双向情感障碍,作案时处于疾病发作期,水阳派出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龙某某不予行政处罚并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治疗。龙某某虽被免于行政处罚,但其给张某某造成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因龙某某及家人拒绝赔偿,张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而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1、徽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认真审查了受援人张某某提交的援助申请及相关手续,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援助条件,立即受理了该案,并指派甘肃普宁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件。接受指派后,甘肃普宁律师事务所安排赵芳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律师在接受指派后,与受援人进行了多次沟通,深入进行了调查取证,认真听取了受援人张某某的陈述和意见。

2、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后,代理律师认为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精神病患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办理案件的关键:一是理清法律关系,确定案件赔偿义务人;二是整理张某某有权主张赔偿的项目及依据。

3、代理人在了解基本情况后,调查取证,拟写起诉状,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徽县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后,通知双方到庭参加诉讼,对该案依法进行审理,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陇南徽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健康权纠纷提供援助案

【判决结果】

由被告龙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4429.07元的70%,即3100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被告龙某某的财产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赔偿。

【办案体会】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精神病患者侵权案件,精神病患者侵权在我们生活中经常发生。精神病患者根据自己辨认行为的能力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类患者在侵犯他人权益后,可能会被免于行政处罚,但免于行政处罚并非免除所有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作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可能是配偶、父母、子女等等,切记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一定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否则如出现此类侵权案件,其监护人也避免不了要承担侵权责任。声明:本文封面主图为网络配图,与本文无关

来源:陇南徽县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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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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