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弃车而去,是否属于逃逸?

发生事故弃车而去,是否属于逃逸?

案情

崔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路上行驶时,与前方赵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电动三轮车上还载有徐某,赵某、徐某均受伤。发生事故后,崔某弃车而去。

经相关部门认定,崔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赵某、徐某要求崔某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未果遂诉至辉县市法院。

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崔某称自己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后将车停在了现场附近100米,后因害怕离开了现场,不属于肇事逃逸,所有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则辩称崔某的行为已构成肇事逃逸,逃逸行为属于商业险的免责事由,投保时崔某已经签字并确认了免责条款,因此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在该事故中存在法律禁止的肇事逃逸行为,且保险公司已对具备该行为的免责条款作出提示,该免责条款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崔某个人承担赔偿。

提醒

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肇事逃逸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人和车一并逃离事故现场,二是弃车而逃。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查看情况,第一时间向交警部门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尽量保护事故现场,千万不要逃离现场,如有人员受伤则及时拨打120。

来源:河南法制报记者 穆智明 通讯员 吴京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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