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合格被辞退?法院: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

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8月,正是很多毕业生离开学校、走入职场的时候。新员工入职新单位,大都会经历为期三个月到半年不等的“试用期”。然而试用期过后,有些员工被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殊不知,自己可能落入了单位滥用“试用期不合格”的陷阱中。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试用期结束不合格遭辞退”的案例。

该案中,小王是一名电商运营从业者,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王从事A公司电商事业部社群运营岗位工作,负责搭建社群流量框架、社群运营管理、输出社群运营方案及其他工作任务,并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眼看三个月的试用期马上到了,领导并没有流露出对小王工作不满意的意思,信心满满的小王觉得自己试用期结束转正没问题,却在一天早上突然收到A公司发来的一封电子邮件,邮件内容是A公司根据考核情况认为小王不能完全胜任电商事业部社群运营一职,小王未通过A公司的试用期考察,因此A公司提出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小王仔细思考了自己三个月来的工作表现,认为并不存在A公司所说的无法胜任工作职责的情况,于是以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在诉讼中,A公司提交了微信工作群、直播数据统计表、试用期考核表、转正考核表等证据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主张小王社群基础运营工作落实不到位、责任心不够、对用户反馈问题的回答不及时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以小王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但A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反映小王存在不适岗的情形。公司的试用期考核应有明确、量化、客观的考评标准。在没有明确客观的考核内容和考核结果的情况下,A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A公司应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法官提示,若用人单位确实认为劳动者试用期间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则需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录用条件需量化。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可量化的录用条件,避免让考核评价陷于个人主观,并且将录用条件通过书面形式(如《新员工入职须知》《岗位说明书》《员工手册》《试用期管理办法》等)告知劳动者,明确岗位标准。二是提出解除需及时。用人单位若超过试用期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不能适用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实践中经常出现超期解除的情况,即已超过试用期期限,用人单位又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即使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也会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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