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警方谈泰安银行抢劫案: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实施犯罪、去伤害他人的借口

#泰安警方通报银行抢劫案# 借此案,跟大家聊聊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不管该人是否持枪,只要是抢银行的行为,都是重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起步量刑,就是三年。其中,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持枪抢劫等行为,起刑点是十年,最高是死刑。

其次,泰安警方的通报中可以看到,犯罪嫌疑人不仅劫持了人质,且存在“情绪激烈,叫嚣与人质同归于尽”的行为。其实,从普通人朴素的认知看,这种情况为了保护人质的安全,警方也应该开枪击毙。当然,这种行为是有法可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六)款规定,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

第三,也是最想跟大家交流的,任何同情犯罪行为的语言都是不应当出现的。当一个人手持武器将另外一个人劫持并威胁他人生命的时候,他对自己的生命权就已抛弃,同时也抛弃了作为一个法治、文明社会人的身份。如果以所谓“标新立异”的某些评论对犯罪者明里暗里的支持同情,来体现自身有多么的不同、思想多么独立,那就是在纵容犯罪!相信类似一些同情的言论也无法博取多少好感,反而会伤害被害人以及救人者的心!

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实施犯罪、去伤害他人的借口!

来源:@平安北京

北京警方谈泰安银行抢劫案: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实施犯罪、去伤害他人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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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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