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醒你我】《民法典》第三十条 关于协议确定监护人的规定

【“典”醒你我】《民法典》第三十条 关于协议确定监护人的规定

【法典条文】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协议确定监护人的规定。

【精解提炼】

1.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的主体,必须是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监护是约定监护的一种。当具有监护资格的多人因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时,既可以通过本条进行协商确定,也可以通过《民法典》第31条由有权机关进行指定。

2.协议确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利益影响重大,应当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意见,包括其优先选定权和排除权。如果被监护人具有一定的表达能力,即应直接听取其意见。

3.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有监护能力时,不得与其他人签订监护协议来约定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只有在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其他法定监护人才可通过协商确定监护人。

4.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后,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该监护人应该根据法律规定,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代理被监护人从事法律行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财产,违反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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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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