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十七大精准有效辩护要点之辩点十六。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的戴律师为我们讲解了职务侵占罪的精准有效辩点之辩点十六。

我是刑事辩护领域的专家,戴律师。对于职务侵占罪,我们需要进行精准、精细的有效辩护。我总结了十七个辩护要点,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辩点十六。

辩点十六指出,从案件本身法律关系的定性角度来看,不应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行为认定为刑事法律关系中的犯罪行为。关于这个辩点,我们可以参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理由如下:

【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十七大精准有效辩护要点之辩点十六。

·首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具有非法占有A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张某某、田某某接受谢某转让的股份是在A公司处于严重亏损且没有其他人接手的状态下,才被动接受了该部分的股份。

【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十七大精准有效辩护要点之辩点十六。

·其次,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张某某、田某某在A公司成立时即为公司的股东,在谢某退股后成为了仅有的两名股东。为了A公司的生产经营,二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并以个人财产抵押借款,承担了无限连带责任,在客观上也没有损害公司财产利益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十七大精准有效辩护要点之辩点十六。

·最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与谢某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系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不构成刑事法律关系中的犯罪行为。

【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十七大精准有效辩护要点之辩点十六。

以上是我的分享。该视频内容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供大家参考。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要根据案情和司法机关的裁决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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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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