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重锤强奸、猥亵儿童,还应推进女童男童平等保护丨快评

日前,两高公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凡十六条,将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强化对儿童的保护,引发公众关切。

保护儿童是文明社会的底线与共识。2020年底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强奸罪、猥亵罪有三处修改。

一是第236条强奸罪,规定奸淫幼女可处十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增加了两种情形:在公共场所当中奸淫幼女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二是增加“第236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此行为,同时又构成第236条规定之罪的,取处罚较重的那个。

三是第237条规定猥亵儿童罪处五年以下徒刑,并增加可判五年以上徒刑的四种加重情节。此前这一罪行只是依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从重处罚”,明示的加重情节只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一种+囊括性的“其他恶劣情节”,现在明示的加重情节有三种+囊括性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总体而言,对强奸、猥亵儿童的刑罚是加重了,这些法条修改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共识。

上述司法解释的功能,则是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36、237条所出现的重要术语进一步解释与界定,如何谓“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何谓“造成幼女伤害”,等等,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其最大的亮点是对“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奸淫幼女的规定。

刑法第236条第二款本已规定,对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上述司法解释对“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又规定了六种明示的情形,可谓“从重中的从重”,第一种就是“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的。与刑法“第236条之一”严丝合缝。后者施害者也是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受害者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对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上述司法解释给出了定义: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显然包括老师与亲属。这较好地反映了社会共识。例如,老师作为握有教育与规训权力的成年人,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童实施奸淫,利用对学生的权力关系,令人不齿。

不过,保护儿童,尤其是对女童男童的同等保护,仍有很大的空间。

不难发现,从《刑法修正案(十一)》到上述司法解释,对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的认识仍是传统的,有强烈的男性视角。从法条与司法实践看,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对象是女性,施加方一般是男性。强奸=违反妇女意志,施行插入式的阴道性交;强制猥亵或侮辱=违反妇女意志,施行阴道性交之外的其他性行为。然后,只是在猥亵儿童罪中比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纳入了男童。

这就产生了一些问题:法定强奸罪的受害者为何不包括男童?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是法定强奸罪,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童自愿也不行。但成年女性与未满十四周岁的男孩发生阴道性交,与前者同理,为何就不是法定强奸罪?2017年,常州市中院公布了一个案例,该案中,常州某中学一名女教师因与一位未满十四周岁男学生发生性关系,以猥亵儿童罪被判刑3年。

这些问题,从男女权利平等的视角出发,即可迎刃而解:男女都可能施行强奸,也都可能被强奸,强奸所包含的性行为除了阴道性交之外还有其他,组合起来,可能有四种情形:男对女、男对男,这些都不难理解;女对男,除了成年女性对成年男性之外,还有成年女性对未满十四周岁男童;女对女,如一女帮助一男对另一女实施强奸。诸多国家已经把男性纳入了强奸的受害者,这是对社会现实与社会共识的承认。

同理,男女都可能施行强制猥亵或侮辱,也可能被强制猥亵或侮辱。再往下,男女都可能施行性骚扰,都可能被施行性骚扰。

现行刑法1979年制定,1997年修订。从1999到2020年,共出了十一个修正案,平均每两年一个,以反映已变化的社会现实与已凝聚的社会共识。现在已是2023年5月底,距上一次修正案已有两年半,也许《第十二修正案》会在不远的将来出台,希望新的修正案能纳入更多的社会共识,在男女权利平等的基础上对女童男童、成年男女施以平等的法律保护。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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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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