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检察院出台意见 10项规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7月2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司法行为,旨在全面规范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于7月21日制定出台,开始在全省试行。

据广东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全文共22条,以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依据,回应了当前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热点问题。

《意见》结合广东检察工作实践,重点围绕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权、会见权、阅卷权、知情权、申请收集和调取证据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以及建立健全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七大方面内容,作出了进一步规定。《意见》不仅对辩护律师在检察环节的各项执业权利制定了具体、严格的保障措施,还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实际操作中的各个环节作出明确、严格的规定,同时对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情况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监督纠正和责任追究机制。

《意见》内容所针对的都是当前辩护律师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虽然这些问题《规定》作出了相应要求,但均较为原则,导致实际操作中因认识不一仍然难以做到统一和规范,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仍难以得到全面充分的保障。”该负责人说,《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每一项执业权利都提出了更加具体的保障措施。

记者注意到,针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检察院侦查终结前,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次数,目前司法解释和《规定》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意见》明确规定:侦查终结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次数不得少于两次,而且第一次许可会见应当安排在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一个月以内。

“《意见》不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而且充分考虑了当前工作实际,兼顾了检律双方诉求。既考虑了对人权的保障,也考虑了办案的实际需要。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界定上。”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意见》首次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范围限定为七种情形,同时还明确了认定所应当达到的五种证据规格,有效防止该规定被不当适用。(法制日报 邓新建 章宁旦 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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