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客观要件三:危害结果
第一节 时间角度的法益侵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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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播 播放 00:00 / 00:00 直播 00:00 进入全屏 50 点击按住可拖动视频一、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
1、抽象危险:行为对法益的危险仅达到抽象缓和的程度;如甲拎着菜刀去乙家(准备砍乙)的路上被抓,甲的行为对乙已经产生抽象危险,属于犯罪预备。
2、具体危险:行为对法益产生的危险达到具体紧迫的程度。甲抓住乙的衣领,拿刀砍乙,举刀时被抓。甲的行为属于着手后的实行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
3、实害结果:行为对法益造成了实际侵害结果,如甲将乙砍死,乙的死亡即为实害结果(也是既遂结果)
二、过失犯罪的发展过程
1、过失犯罪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没有既遂与未遂之分
2、过失犯罪的成立条件:危害行为——实害结果(过失犯都是实害犯)——过失心理
第二节 罪名(成立)角度的法益侵害事实
一、危险犯与实害犯
1、实害犯:即成立犯罪必须造成实害结果,也称为结果犯;如生产、销售劣药罪
2、具体危险犯:成立犯罪要求具备具体的危险,即具体危险犯;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抽象危险犯:认为实施了危险行为就会产生抽象危险,如生产、销售假药罪
二、行为犯与结果犯
(一)结果犯(指实害结果)
1、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实害结果:如丢失枪支不报罪、滥用职权罪
2、作为犯罪既遂条件的实害结果: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
(二)行为犯(不以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或成立犯罪的条件)
1、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界限模糊,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类犯罪的成立只需实施了危害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即既遂。
2、对某些故意犯罪,以实害结果的出现作为犯罪成立或既遂条件,会导致处罚太晚,不利于法益保护。如伪证罪;诬告陷害罪;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三节 结果加重犯***
一、结果加重犯的行为结构
行为构成基本犯(A)罪,同时造成加重结果(B)罪,B罪成为A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二、法定性(刑法将加重结果规定成基本犯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1、结果加重犯是一个行为,该行为既构成基本犯,又导致了加重结果
2、【案例】甲为了抢劫乙,用铁棍敲死乙,然后拿走财物。甲的杀人行为带着抢劫的目的,整体上评价为一个行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基本犯是抢劫罪,致人死伤是加重结果,因为有刑法的明文规定“抢劫罪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如果没有明文规定,则回到原生态:一个行为同时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3、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的关系:
①相同点:行为结构上:都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
②区别:有无法律特别规定,想象竞合犯是原生态做法,结果加重犯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产物。
三、主观要件
基本犯罪是故意犯罪+对加重结果至少是过失
注意1:对加重结果也可以是故意,如常考罪名: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拐卖妇女罪致人重伤、死亡;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
注意2:上述对加重结果持故意的犯罪要求基本犯与加重结果属于性质不同的犯罪。如不能说故意杀人罪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结果、抢劫罪不是抢夺罪的加重结果
四、因果关系***(常考)
(一)“因”的判断
1、理解: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的,而不能是其他行为。(根据“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判断——带着基本犯的目的/故意实施的暴力行为才是实行行为)
2、案例对比:
①甲抢劫乙,乙反抗,甲用铁棍打死乙,拿走财物。甲的杀人行为是为了取财,属于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
②甲抢劫到乙的财物后,为了灭口杀死乙。甲抢到财物后,甲的杀人行为不是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而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因此不属于结果加重犯,而应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二)因果关系的判断(具体参照第六讲)
总结:被害人自杀身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中的“致人死亡”,例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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