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女职工劳动有特别保护权吗?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女性从家庭中解脱出来,在各行各业发光发亮,成为职业女性。我国对妇女权益的保护程度也不断提高,并制定了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等法律来保障女性权益。

但这些特别保护一定程度上成为女性在求职途中的拦路石,对女性的就业造成了不平等的影响。

网上频频曝出某些用人单位在面试环节会询问女性应聘者“是否已婚”“是否已孕”“有无生育计划”等问题的相关报道和新闻,女性的就业环境总体上呈现出更加严峻的态势。这种现象极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应该引起我们每个人的重视。

法律科普:女职工劳动有特别保护权吗?

1、法律概念:什么是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妇女生理特性、身体的构造特征以及肩负繁衍后代、养育子女任务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实施的法律保护。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利于促进妇女劳动权的实现,促进男女之间的实质平等。同时能够在劳动领域努力实现对女性的生理保护和生育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由法律赋予的特殊权利。国家和社会为了保障女职工的特别权益,实施了一系列制度保障,如特别的休假制度、特别的津贴制度、生育保险制度。

在《特别规定》的附则中明确的规定了女性在经期、妊娠期、产期、哺乳期四个特殊时期的劳动禁忌。如经期禁止冷水、高温、三级以上劳动、三级以上高处作业;

在孕期禁止规定的更加详细包括冷水、低温、高处、三级以上高温、三级以上噪音、三级体力劳动,还有禁止和部分的化学元素或者有害气体接触的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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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探析

(1)案例概述

黄某在网上看到某建筑公司招聘质量工程师,招聘信息并未指明对性别有特殊要求的信息。于是便在规定的时间内去该公司进行了面试,面试结束后,该公司面试人员告诉黄某三天后会发邮件告知面试情况。

黄某等了三天并没有收到关于该公司的任何邮件,于是打电话去询问面试结果。对方告诉黄某因为该职位需要去野外的工地监督工程质量,而且还需要应酬,公司觉得女性不能胜任该工作,于是就没有录用她。

黄某在得知了未被录用的原因后便去法院起诉了该公司,最后法院判决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就业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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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例分析

本案中,建筑公司以黄某为女性理由,拒绝录用黄某的行为本身就不合理。虽然女性和男性在生理构造上确实存在差异。

但是在该建筑公司提出的理由去野外工地巡查施工质量,这个工作和男女之间的生理构造一点关系都没有,如果女性的工作能力和身体素质都没有问题的情况下,那么女性完全可以胜任这项工作。

其次,应酬工作并不是常态化的工作,即使常态化的工作也没有证据证明男性可以比女性做的更好。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可以在招聘面试中因为求职者是女性而拒绝录用,而且不得无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招聘者在与女职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得有限制其结婚或者生育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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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实际上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会考虑女性生理的特殊性,以女性需要生育、哺乳等原因拒绝录用,导致女性在劳动市场受到就业歧视。法院认为该建筑公司拒绝录用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表面以“保护女性”为借口,实际上是对女性的歧视。

建筑公司不能够证明黄某应聘的职位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禁止女性参与的劳动或工作岗位,且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黄某为女性拒绝录用的行为,侵犯了黄某的平等就业权。

3、法律拓展

社会在不断地变化,我们的生存环境也随之发生改变,就业歧视问题不会因为时间的推进和社会的变化就会消失,它会在不同的时期和生存环境中以不同的方式呈现。我们要对就业歧视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通过完善相关的社会制度,不断减少就业歧视问题的出现。

首先,通过法律规定改善工作环境,提高行业安全标准,而不是因为工作环境不好、不安全出于保护女性的目的,禁止女性进入。提高对劳动安全标准的要求,来代替对女性的特殊保护。

法律科普:女职工劳动有特别保护权吗?

其次,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对用人单位的招聘录用过程进行监督,在不符合法律要求时,对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从而使对女职工特别保护的法律得到落实。

最后,完善女职工劳动权益特殊保护的救济渠道。在通过协商、谈判和招聘单位无法妥善解决问题的时候,就需要借助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收集相关用人单位违法侵权的相关材料,委托律师代为起诉。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该依法给予援助。同时对于典型案件,工会女工委、妇联等组织可以代女职工进行公益诉讼,通过诉讼扩大社会影响,让更多的用人单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加强女性职工自我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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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结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存的保障妇女权益的社会制度,无法包含现实中所出现的各种各样的关于就业歧视的问题。

科技的快速进步,工作环境也发生变化,劳动程度过强或危险度很高的行业不论对男女,都是对人的生命的威胁,所以应该将劳动者视为一个整体,而不是从性别上来区分,着力于改善提升工作的整体环境。

我们坚决不能把对女职工劳动的特别保护变成女性寻找工作路上的绊脚石,要致力于为女性能够在职场上更好的发挥自己的才能提供更广阔的平台,实现男女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共同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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