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遗嘱将财产留给现任妻子,未给前妻所生孩子保留遗产必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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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遗嘱将财产留给现任妻子,未给前妻所生孩子保留遗产必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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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赵男与张女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赵甲,1998年二人离婚,2002年长子赵甲因车祸去世。1999年赵男取得秦州区南廓路房屋70%的产权。2003年赵男与李女二登记结婚,李女二携前夫所生女儿张小小和赵男共同生活,婚后二人育有一子赵乙。2012年二人离婚,离婚调解协议载明秦州区南廓路房屋归赵男所有。2013年赵男购买轿车一辆,2014年将该车转让给王女三办理了登记手续。 2016年赵男与王女三登记结婚。2017年赵男去世并留下遗嘱一份,载明其名下一切财产由王女三继承。赵男去世后,王女三抛售其与赵男婚后共同购买股票得款8万余元。然而,赵男的继承人因遗产继承产生争议,次子赵乙、继女张小小将现任妻子王女三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赵男的遗产。赵乙在读高中,2020年因不全性肠梗阻、脂肪肝、肾功能不全、中度抑郁等疾病住院治疗。

男子遗嘱将财产留给现任妻子,未给前妻所生孩子保留遗产必留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又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本案中,赵男死亡时遗嘱生效,当时赵乙年仅13周岁,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因此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必留份”原则,赵男的遗嘱应当为赵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然而,这并不影响遗嘱的整体有效性,扣除应当为赵乙保留的必要份额外,赵男遗产的剩余部分仍应遵照赵男的遗嘱由王女三继承。至于应为符合条件的“必留份”继承人保留多少的遗产份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需要综合考虑被继承人遗产价值、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及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最终,法院综合本案情况,在尊重被继承人赵男意愿的同时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判决位于秦州区南廓路房屋70%产权及抛售股票所得款8万余元由王女三继承,二审法院将为赵乙预留的必要份额从一审的10万元增加到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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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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