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范围内选定省级行政执法监督员!黑龙江省司法厅发布公告↘

为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意见》《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等规定,省司法厅拟在全省范围内选定省级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省级行政执法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设立和选聘范围

(一)省级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设立范围

全省范围内能够为省司法厅提供行政执法监督线索并发挥第三方执法监督效能的单位。

(二)省级行政执法监督员选聘范围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民营企业家等各界人士。

二、设立和选聘数量

省级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约50个,省级行政执法监督员约120人。

三、设立和选聘条件

(一)省级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设立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决策意识和能力较强;

2.能积极参与调研、座谈、问卷调查等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3.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和影响力,具有熟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4.近三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没有失信记录;

5.设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省级行政执法监督员选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具备相应的法律、政策知识和能力,熟悉相关行政执法领域业务,依法履行职责,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4.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反映问题,积极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5.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6.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严重失信记录等;

7.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主要工作职责

(一)省级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工作职责

1.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社会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记录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等有关情况;

2.及时向省司法厅反映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转递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3.应邀参加省司法厅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4.接受问卷调查,协助收集涉及行政执法的社情民意;

5.受省司法厅委托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座谈,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办理省司法厅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二)省级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职责

1.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社会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记录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等有关情况;

2.及时向省司法厅反映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转递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3.应邀参加省司法厅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4.受省司法厅委托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座谈,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积极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业务知识;

6.办理省司法厅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五、设立和选聘程序

(一)报名。

设立和选聘省级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由省司法厅具体负责,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选定的原则,采取单位和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方式开展。符合条件拟报名省级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的,下载并如实填写《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申报表》(附件1);符合条件拟报名省级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下载并如实填写《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员申请表》(附件2)。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报名,至2023年7月15日截止,逾期不再受理。相关报名材料一式两份邮寄至黑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或将报名材料PDF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申报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人员一并将照片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以便生成电子行政执法监督员证。照片要求:宽高34*39mm,面部尺寸(头顶至下巴)约28mm;正面免冠,透明背景,着正装,分辨率不低于300DPI,图片最大不超过2M。

(二)审核和公示。

省司法厅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对提交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择优确定省级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行政执法监督员,并在黑龙江省司法厅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

(三)选定和聘任。

1.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单位,选定为省级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由省司法厅颁发牌匾。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每届期限3年,省司法厅根据工作需要和联系点履职情况对省级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进行动态调整。

2.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个人,选聘为省级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公示期满5日后,下载《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APP,进行电子行政执法监督员证的认证。行政执法监督员任期为3年,任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省级行政执法监督员,予以提前解聘并注销电子行政执法监督员证。

(四)公布。

选定的省级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行政执法监督员名单将在黑龙江省司法厅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对外公布。

六、联系方式和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邮寄地址:黑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433号)

邮 编:150090

龙头新闻·生活报 记者:李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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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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