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的原则及界限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的原则及界限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既是发挥法院在司法治理和社会治理方面重要作用的新举措,同时也是通过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来进行审判方式和理念革新的有效途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工作中注重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增强裁判的公信力、透明性和灵活度。这既是发挥法院在司法治理和社会治理方面重要作用的新举措,同时也是通过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来进行审判方式和理念革新的有效途径。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先后发布了数批相关的典型案例,涵盖民事、行政、刑事以及执行领域。这些案例从争议内容上讲,涉及英烈名誉权保护、诚信经营、未成年人保护、友善互助、孝道、文明出行、环境公益、社会公德等多个方面。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也有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例子,比如第89号指导性案例“北雁云依案”体现了对社会公德的维护,又比如第90号指导性案例“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则彰显了文明出行、礼让行人的价值要求。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5批共计4件指导性案例均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这些案件被当作典型遴选和公布,要么通过对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行为加以肯定,要么对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给予否定评价,从而来规范公民的行为和引领社会的良好道德风尚。

《意见》在总结人民法院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全面规定了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基本方法、重点适用案件、相关解释方法、相应配套机制等。

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过程中,首先应坚持的一个最基本原则就是法治原则,也即《意见》第一条中所规定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原则。司法裁判中坚持法治原则,意味着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法律规定才能充当案件的裁判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道德范畴,它与法律相辅相成,但在根本上又存在界限。坚持法律的立场是司法裁判的根本属性,在针对某个争议事项的法律规定完备的情况下,裁判者如无特别理由不得任意背离这些法律;在相关法律规定阙如或不完整的情况下,道德规范可以充当一种校验或评判标准,但仍然不能任意替代法律规范而成为裁判最终得以作出的根据。

其次,应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层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和谐是价值目标,追求自由、平等、公正和法治是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价值准则。相应地,它们对应的分别是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不同维度,这三个层次之间是有机联系、内在统一的。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注入道德要素,同样需要把握道德的不同层次,一般而言底线道德距离法律更近,而尽量避免将社会美德转化为法律义务,否则会有制造道德的(司法)法律强制之危险。

在坚持以上基本原则的情况下,能够为司法裁判指明一个大的方向。为了规范这种在判决书中援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还必须要从法律方法上加以规范,为实践活动提供初步的行动指南。

一是明确适用的案件范围。案件有难易之分,简单案件的裁判通常并无争议,很少会产生道德或价值分歧,此类案件的说理过程较为简单,在廓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法律适用的过程清晰展现出来即可,因而对于融入核心价值观并无太大空间。

相比之下,疑难案件更引人注目,它的法律适用过程往往存在疑难之处,甚至不少疑难案件归根到底源于一些基础性的价值争议。故而,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就有必要将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有益的补充。

正是基于此种考量,《意见》第四条所载明的五种案件情形,大体上都是和疑难案件相关的。除此之外,在一些涉及裁判尺度不统一从而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案件中,以及法律规定自身的问题有可能导致实质不合理的裁判结果的案件中,也可考虑援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强化说理。

二是确立价值判断的论证规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作用的主要方式是价值判断,它甚至可以贯穿于案件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的整个过程。但是,这种价值判断并不是任意进行的,而是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以保证其在理性化的轨道上运行。

总体来说,有几点值得注意:其一,价值判断不是法官个人的主观判断,而是一种取向于法律规范目的和价值的客观判断;其二,价值判断应协调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立法精神、规范目的以及法律内在价值之间的关系;其三,价值判断仍应从现有法律规定的教义出发,不得任意超越法律而做出法外判断。

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的是说明性理由。法律理由可以分为说明性理由和证成性理由,前者提供的是一种解释性的理由,而后者提供的是一种根据性理由。在目前的裁判文书样式结构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比较适宜开展工作的地方是裁判说理部分,这也正是《意见》的题中之义,它的功能是用来强化裁判说理,增强判决的合理性、公正性和透明性,以更好地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来接受。实践中,切勿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的依据,否则就犯了原则性的错误。

四是不得假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滥用自由裁量权。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权总是不可避免的。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灵活裁判及个案正义的情况下,也极有可能产生滥用的危险。在那些无须援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中,我们要避免一些裁判者出于审慎的考虑而假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名来行滥用司法自由裁量权之实。(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 孙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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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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