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研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应用审视

【审判研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应用审视

【审判研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应用审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应用审视

——以违背离婚协议换车拒绝履行

车辆过户义务案为例

◎史丽娟 张炜伟

【审判研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应用审视

司法的过程就是遵循与信仰道德和法律的过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司法过程中的道德判断和价值导向有着重大而深刻的意义。司法活动如何应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前司法裁判的焦点、热点问题。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尝试探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用方法与路径。

一、遵循社会主义道德基础

社会主义道德基础在于为人民服务,要求公众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追求诚实信用等。司法过程也是始终遵循社会主义道德基础的过程。遵循社会主义道德基础,司法公信力自然会得到巩固与提升。否则,将会遭到极大地破坏。之前的“彭宇案”就是反面典型。在满某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案中,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北京牌照车辆两年后过户给女方。这是案件的道德基础,如果当事人双方秉持诚信原则履约,满某某就完全可以获得北京牌照及车辆。司法裁判的理性认知也要以此为根基,并充分彰显司法文明的厚度。

二、确立公平正义价值位阶

在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上,自然会有不同价值观冲突。司法究竟保护怎样的价值观,需要理性考量与利弊权衡。优先保护怎样的价值,就要看哪种价值观对社会发展与进步、社会秩序保障与维护更为有利。不同价值观的位阶保护,还需要司法裁判对矛盾纠纷化解效果起到安定与妥当的作用,不能按下葫芦浮起瓢,顾此失彼。案例中满某某对北京牌照及车辆的权利与张某对丰田车辆的物权存在着价值观位阶关系的优先问题,可以以是否通过市场获得来确立。北京牌照不具有市场价值,属于行政行为调控与配置范畴。车辆具有市场价值,属于公众通过市场可以获得的物品。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当事人在市场上不能获得的对北京牌照的权利。

三、构建多元主体治理秩序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的法不仅包括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等。尊崇法治、依法治理,需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人民群众全民守法。理想的治理秩序,需要多元主体共同发力,人人有责、人人尽责。司法裁判过程中,不仅依照法律规定,还要依照行政法规规定。让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不能交叉、脱节。在案例中涉及到的车辆过户,还需要进一步审查满某某是否符合条件。《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规定了离婚析产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条件,要求婚姻关系存续期已满一年,且受让方名下没有在北京市登记小客车。人民法院判决涉案车辆转移过户登记并不违背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司法与行政执法形成了良性互动。

四、诠释条文规范符合原意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仅需要在一般案件中依法裁判,还需要在疑难复杂案件中,从法律体系、法律条文及目的中提炼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和主流观念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判断,以现行法律法规处理社会发展进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法律解释活动,进一步丰富法律条文内涵。案例中涉及到的物权变动,《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方式,从法律目的解释来分析,是在除了约定优先之外,强调了物在不可分状态下的归属规则。案例中的车辆过户,要求北京牌照与车辆不可分。结合当事人过错情况保护了无过错方利益,丰富了物的不可分归属规则确立内涵,完全符合立法原意,真正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了法治核心价值观的力量。

【审判研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应用审视供稿 : 研究室

编辑:孙继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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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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