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的“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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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张某、欧某相约去电鱼,三人携带电鱼设备驾车前往利川市毛坝镇某野外河段,三人分工协作,电鱼300多米距离。当晚23时许,毛坝镇派出所接到村民报警,迅速赶往现场,张某、欧某闻讯逃跑,民警现场抓获周某,并查获电鱼工具一套及渔获物78尾。案发后,张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三人陆续到案后,合资购买10000尾草鱼在利川市清江河城区段放流,进行水生生态补偿。

庭审中的“法律讲堂”

利川市法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该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经审理,利川市法院判决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扣押在案的78尾鱼获,依法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鱼机一套、抄网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无论是野外鱼塘还是自家鱼塘,电鱼都是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鱼不仅危害水生生物,也极易让行为人以及其他涉水人员陷入危险。如果电鱼人明知会有电死他人的风险仍在鱼塘电鱼,造成他人死亡的,可能会被认定为间接的故意杀人罪;如果电鱼人在电鱼过程中因过失致使他人重伤或死亡,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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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治症状为“肝肾虚弱、类风湿、痛风肩周炎、脑梗塞”等18种疾病的中药丸在巴东某乡镇偏僻的农村里以10元每颗的价格售卖,最终犯罪分子难逃法律制裁。

巴东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件,以被告人向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2016年至2022年6月,向某通过网络购买中药材,加工配制成药丸向他人销售,并印制宣传卡片介绍该药的具体主治功能、适应症,以此获利人民币2.2万元。经认定,向某销售的涉案产品非正规生产,一切手续未经国家批准,是名副其实的“三无产品”,属于假药。

“我跟着师傅学习配药,后来才开始自己配制,使用的药材为冬虫夏草、藏红花、贝母、血滕、天麻、丹皮、八角枫、枫树果等,用于治疗身上疼痛与风湿病,真的治好了一些人的病痛。”向某一直认为自己是在做好事。“没有通过国家认证、许可而制作药品,是违法行为,偏方或许对部分人起到一定作用,但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设想。”庭审中,承办法官对向某进行法庭教育。最终,向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法官提示:生产、销售假药在部分农村屡见不鲜,此行为是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生命健康大于一切,老百姓们求医问药务必通过正规途径,千万不要病急乱投医、乱用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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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利川市法院、巴东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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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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