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头顶安全”,“高空抛物”是如何一步步写入民法典草案的?

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备受关注的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整体亮相。草案共7编,1260条。

其中,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对高空抛坠物等内容进一步作了完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从各地发生多起高空抛物事件遭遇索赔难,到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高空坠物事件所需承担的责任,再到民法典草案中完善高空抛物相关内容。“高空抛物”如何处理的问题,从一个现实难题,变成了惊动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大事。

“现在这个规定比较合理。”12月24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说,民法典草案第1254条将《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适用中暴露的问题进行了补正。

保障“头顶安全”,“高空抛物”是如何一步步写入民法典草案的?

案例:

66岁卜先生因高空坠物致死

法院判决81户业主共同担责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高空抛物、坠物的情况。有些案件中,由于没有找到肇事者,数十位业主被判共同担责。

据媒体报道,2017年12月29日,“芜湖高空坠物致死人案”在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宣判。法院判决81户133名被告按户各付给死者家属补偿款4395多元,福田物业赔偿15.2万余元,共计508671元。

2016年10月4日上午11点左右,66岁的卜先生在芜湖市镜湖区伊顿公馆附近门店新买了一部手机,正当卜先生骑电动车经过伊顿公馆小区28号楼附近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红砖砸中,导致后脑流血不止。事后经120医护人员检查,卜先生不幸当场死亡。

此后,警方对事件进行了调查,花费数月时间逐户调查,并张贴了悬赏公告,但一直没有找到有效线索,也无法认定肇事者到底是谁。

卜先生的亲属决定通过诉讼维权,将小区物业、小区开发商以及96户居民共计176位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进行民事补偿。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排除了15户不承担责任。

看到媒体报道后,有网友对法院的判决不解,“查不出肇事者住户,就让整栋楼无辜居民赔偿?”但这一结果,又恰恰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据悉,《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变化:

最高法专门出台司法解释

最大限度查找直接侵权人

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最高法对近3年多来的涉高空抛物、坠物的1000多件案件筛选出较为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研判,在今年11月14日对外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当时介绍,高空抛物和坠物行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不可一概而论。但目前法律规定对此并不十分清晰,有必要予以厘清。

“一方面,在刑法适用层面,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系故意;而高空坠物的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为过失,以造成相应结果作为入罪要件。因此,要区分两种情形妥当选择适用罪名。另一方面,在民事责任方面也有必要准确适用侵权责任,合理界定不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意见》第12条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在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依法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他责任人享有相应的追偿权。

《意见》还强调,要严厉惩治故意高空抛物的行为。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该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要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立法:

建筑物管理人

明确为物业服务企业

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撰情况的汇报。其中,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拟对“高空抛物”规定进行完善。

此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已经经过3次审议。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中,在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对高空抛物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8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曾公开表示,对于高空抛物坠物,我国现行法律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方面做了非常全面明确的规定。难点主要在于要及时准确地查明责任人,这就要求公安机关等相关机关及时调查、认真查清责任人。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查明责任人之后,该承担什么责任就要承担什么责任,严格执法。另外,还要提高建筑物设计施工的质量,提高公民的素质,切实减少高空抛物和坠物情况的发生。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此前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而在之前的审议中,有专家学者、单位提出,为了明确责任主体,建议明确“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此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专家解读

立法保障 高空抛物不再大家一起“背锅”

“现在这个规定比较合理。”杨立新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说,此次草案中关于高空抛坠物的规定,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问题进行了纠正。“原来87条写得太简单,查不清责任。”

杨立新分析,坠落物主要是管理方面的问题。而对抛掷物,物业装好摄像头,也能管得住。所以,就给他们加重了责任。物业管得好,这类事情就会减少很多。

杨立新解释,草案中还涉及到多方配合的问题。发生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公安机关要积极去查,弄清谁是加害人,搞准相关的个人责任,就不用大家一起“背锅”。若最后实在没招了,才要大家一起担责。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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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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