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黄金救援37天

谈谈黄金救援37天

刑事案件立案之后,办案机关一般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期限一般是三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七日;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情形的,可以延长到三十日。加上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七天时间,刑事拘留期限最长可以达到37天。这就是所谓的黄金救援37天的由来。

办案机关对于流窜的解释比较宽幅,比如犯罪嫌疑人住在甲市乙区(县),办案机关是甲市丙区(县),就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结伙一般是指两人以上。所以,存在流窜、多次、结伙的情形就比较普遍,办案机关也非常容易就把刑事拘留期限延长至30天。

刑事拘留满30天,办案机关要么依法撤销案件,释放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极为罕见);要么变更为取保候审,释放犯罪嫌疑人;要么提前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继续把犯罪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理论上办案机关有且只有这三种(实际上只有后两种)处理方式。

那么,在黄金救援期内,辩护律师可以做些什么工作呢?

首先,可以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一般只能由其近亲属(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代为委托律师介入案件。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办案机关将要追诉的基本案情,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

其次,可以依法与办案机关进行必要的沟通。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向办案机关递交委托手续,及时与案件承办人进行联系,沟通主要案情(这个时期律师不能查阅案卷)。

第三,可以依法向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的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这里要关注的要点是,给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有适当的保证人或者能够缴纳足额的保证金。同时,尽可能阐述犯罪嫌疑人符合不捕的其他有利条件,比如有自首、立功、犯罪情节轻微、从犯、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等。

第四,在侦查机关已经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文书后,可以依法向该检察院提交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人民检察院一般也是以“社会危险性”作为衡量是否应当逮捕的标准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曾经多次强调要降低审前羁押率,“可捕可不捕的不捕”。辩护律师要充分挖掘案件本身的有利信息,书面呈送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必要时可依法申请面见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争取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以依法维护其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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