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定简介

中国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了各个领域的专门条款。在医药领域,反商业贿赂的法律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刑法:中国刑法第164条规定了贪污行为,其中包括了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贿赂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医务人员如果收受贿赂,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针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了医药领域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贿赂、送礼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业务机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医疗器械领域的反商业贿赂规定。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不得以贿赂、送礼等手段获取产品注册、备案、审批等业务机会,不得向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法规定了药品领域的反商业贿赂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不得以贿赂、送礼等手段获取药品生产、流通、销售等业务机会,不得向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

除了以上法律法规,中国还有相关的行业协会准则和规范,如中国医药企业协会的《医药行业反商业贿赂自律公约》等,这些准则和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医药行业内反商业贿赂的要求和标准,下表列出了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管辖对象

规制行为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2021)

医师

第31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第56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药品管理法》

(2019)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

第88条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141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142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2018)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第50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2020)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药代表

第13条 医药代表不得有下列情形:……(三)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所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严格履行管理责任,严禁医药代表存在上述情形。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医药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授权其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并对其进行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重新确认授权。

第14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医药代表给予使用其药品的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

(2019)

医疗机构

第65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其具体情形及造成后果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五)将医用耗材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依据,或在医用耗材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

(2019)

……(十二)部门联动加大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严厉打击商业贿赂、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伪造和虚开发票、企业变相捐赠等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审查调查工作力度,严肃查处高值医用耗材领域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和应由司法机关管辖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要加大涉及高值医用耗材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震慑。……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2017)

一、进一步加强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严肃查处假借租赁、捐赠、投放设备等形式,捆绑耗材和配套设备销售等涉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省级工商机关要统一部署,加大执法力度,做好同类型案件的督导和协调工作,统一认定标准和执法尺度,保证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

(2013)

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即: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

……四、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

(四)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1997)

医院以给付“介绍费”、“处方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为手段,诱使其他医院医生介绍病人到本院做CT检查或者其他检查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2014)

《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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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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