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为什么要请律师?难道法官分不清对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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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知道提出这个问题的人是真不懂还是玩罗老师的梗。不过既然难得说到了我的专业,那就顺便来科普一波吧!

笔者大学认真地玩了四年,毕业了也没去考律师执照,兴趣精力全放到历史书上去了。所以法律虽然是我的“专业”、但我也没那么“专业”、所以也就不讲的那么“专业”了。我就用更通俗易懂的说法来表述,也可以让不太了解的人多了解一点。

打官司为什么要请律师?难道法官分不清对错吗?

律师在案件审判中的作用

首先,法官当然能够明辨是非,也必须要明辨是非。但面对批量案件、海量当事人,你不可能指望或者要求法官对每一个案件细节和每一个起诉或应诉者都去做背景调查,毕竟法官也是人,从工作量来说就不现实;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这个道理放之四海而皆准,法官也不例外。

而当事人自己不一定学过法律,甚至连语文可能也不太好。不懂法、表达能力欠缺、就算有理也不一定能说清。这时候就需要律师以“专业协助人员”的身份代表当事人辩护、寻找并列举有利证据证词提交法庭等等。

当然了,如果当事人有能力自己举证或者自行辩护甚至放弃辩护,也可以选择不请律师,但这是另一个话题了。

打官司为什么要请律师?难道法官分不清对错吗?

不同法系中律师作用的区别

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德、中),法官的职责是定罪量刑,依据是成文法律;律师的职责是辩护举证(如果是公诉案件,那起诉一方举证由检察院负责)证明自己或对方是否违法,违反了哪一条,依据是什么;最终再由法官根据庭审意见综合讨论后作出判决。

总体来说,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就代表“法的仲裁”,拥有最终定罪的决定权和量刑的自由裁量权;至于律师,则只需要有基本的辩护水准和陈述能力即为合格,就像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将案件相关信息整理并上交给法庭的“工具人”。

打官司为什么要请律师?难道法官分不清对错吗?

海洋法系国家(英、美)的法官负责最终量刑和审查司法程序合法性,比如获取证据的流程的正当性;裁定被告“罪名是否成立”的重要环节则是由陪审团负责(裁定“罪名成立与否”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定罪权,说起来难理解就不展开说了),依据则是结合庭审时双方律师的辩护意见、证据、证人证言以及参考之前已有的判例结果,所以海洋法(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其实叫法很多)又被称为“判例法”。

在最终判决前,海洋法系的法庭会将“程序不合法”证据证词排除后,将控辩意见和合法证据交由陪审团裁定被告罪名是否成立;法官再根据陪审团的裁定结果,结合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与“罪名”之间的事实关系和量刑结果。展开说就是若陪审团认为罪行不成立则当庭释放、若罪行成立则由法官最终决定该罪行与当事人的实际联系和责任承担。

在海洋法系庭审过程中,律师的职责虽看起来与大陆法系一样只是辩护举证,但由于海洋法国家除了宪法之外几乎没有其他的成文法,不像大陆法系国家犯罪与否都会有明确的法条界定,丁是丁卯是卯不容诡辩(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现实案件中,成文法条有时并不能全面涵盖复杂的社会关系,这本就是成文法自身的缺陷)。再加上陪审团组成人员的非专业性要求,就使得双方律师对争议事实的陈述说服能力甚至是争取同情分、大打感情牌也会成为影响陪审团最终定罪的关键因素。

在这个背景下,海洋法庭审中律师的陈词交锋表现、具备的法律素养和辩护技巧甚至是“诡辩能力”就显得比大陆法系更为重要了。

打官司为什么要请律师?难道法官分不清对错吗?

两种法系各有千秋,不好说谁优谁劣:大陆法系强化了“法”本身的权威,强调结果和“事实正义”;英美法系则更重视“程序正义”,拒绝“恶树之果”;而律师在两种法律体系背景下,也都是有生存空间的。但因为参与庭审深度和对案件结果的影响力不同,海洋法系国家的律师职业一般来说要比大陆法系国家的律师收费要更高,也算是劳有所得。

说句题外话:我们国内的一些律政题材影视,为了演得好看,往往会设计一些通过律师个人水平和强辩能力直接改变案件原有判决结果的剧情,这不是完全不可能,但可能性很小;这种事通常情况下只会发生在没有成文法条制约、且“罪名成立与否”裁判权归属于陪审团“非专业人士”的海洋法系国家。“雄辩能力”和“诡辩术”在大陆法系庭审中以具备高度专业素养的法官为核心、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为定罪量刑基础的原则下,是难有实现场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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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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