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采购合同

钢筋采购合同

采购方: ※※※

供应方:※※※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序号 材料 名 称 规格

型号

材质 生产厂 计量

单位 数 量 单价 金 额

1 普线 6.5,HPB235 T

2 普线 8,HPB235 T

3 圆钢 10,HPB235 T

4 圆钢 12,HPB235 T

5 圆钢 30,HPB235 T

6 螺纹 12,HRB335 T

7 螺纹 18,HRB335 T

8 螺纹 6,HRB400 T

9 螺纹 8,HRB400 T

10 螺纹 10,HRB400 T

11 螺纹 12,HRB400 T

12 螺纹 14,HRB400 T

13 螺纹 16,HRB400 T

14 螺纹 18,HRB400 T

15 螺纹 20,HRB400 T

16 螺纹 22.HRB400 T

17 螺纹 25,HRB400 T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元()

注:具体钢筋数量以及进场时间以采购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二条、钢筋的质量标准:

1、供应方供应的钢筋质量包括现场取样检验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包括《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等。

2、钢筋标牌应完整,出厂检验报告应齐全。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折叠、结疤油污;钢筋表面可有浮锈(黄锈),但不得有严重锈蚀(褐红色锈)及锈皮;钢筋表面凸块和其它缺陷高度和深度不得大于所在部位尺寸的允许偏差。

第三条、交货:

1、交货时间:

(1)采购方提前3天书面通知供应方进场计划,供应方应按采购方书面通知进场计划按时交货。

(2)供应方应在钢筋进场前提前通知采购方,以便采购方做好收货准备,提供卸货场地。

2、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为※※※的施工现场。

3、交货方式:供应方负责送货至采购方工地,卸至采购方指定的卸货地点,并承担装、运、卸等费用。供应方在装、运、卸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其他责任自行承担,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供应方交货时应向采购方提供该批货物的质量证明书和准用证,冷轧带肋钢筋还要提供原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4、包装要求:钢筋应捆扎;钢筋每捆应挂有不少于二个标牌,注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钢筋牌号和规格。螺纹钢应在钢筋表面轧上牌号标志、厂名(或商标)和直径。

第四条、验收:

1、数量验收:

(1)计量方式:盘圆钢筋过磅计量,其他检尺计量。

(2)数量计量由施工单位与供应方共同完成。计量完成后,施工单位与供应方应在入库单及送货单上签字,入库单及送货单上应明确收货日期、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收货人姓名、单位等。采购方委托施工单位※※※为指定收货人员,无指定人员签字的入库单及送货单无效。入库单一式四联,供货方执一联、施工单位执三联;送货单一式三份,采购方、供货方、施工单位各执一联。

(3)凡经计量的钢筋,供应方必须将其在交货地点落地。凡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钢筋,除非经采购方同意,供应方无权将其运出项目施工现场。

2、质量验收:

(1)施工方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对钢筋进行初步验收,包括生产厂家、外观、检验报告与型号对照等。对验收不合格的钢筋,采购方有权拒收。

(2)施工方应按国家标准、行业要求及时对钢筋进行取样检验。当出现检验结果不合格等异常情况时,施工方应立即书面通知采购方。

第五条、钢筋的数量、价格及钢筋款的支付:

1、钢筋的数量: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入库单及送货单为准。

2、钢筋的价格: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钢筋价格包含了钢筋采购、仓储、运输、装卸、送货落地、税费等一切费用,其单价为综合单价。

3、付款方式:

供应方将货物运交至施工现场后凭双方签字确认的入库单及送货单,按照约定价格与采购方进行结算。钢筋分两批进行供应,第一批钢筋为※※※部分约※※吨;第二批钢筋为※※部分约※※吨,每批货物具体数量以实际供货至供货地点为准。供应方将每批货物全部交货完毕,且货物经采购方初步验收合格、施工方抽检合格的情况下,采购方应在每批货物全部交付之日起 ※※日内付清全部货款,乙方向甲方提供已收款发票。结算数量以供应方将货物运交至施工现场后,双方签字确认的入库单及送货单为依据。

4、因供应方未及时提供合格的入库单及送货单导致货款支付迟延,由供应方承担责任,并不得影响后续钢筋供应。

5、质量、交货期限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在款项。

第六条、货物风险的承担:

1、在采购方完成钢筋计量并签字前,货物及其应的一切风险由供应方负责。

2、自采购方完成钢筋计量并签字起,钢筋由采购方负责保管,但这并不能免除供应方因钢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若供应方不能及时供应,需方有权终止该合同。

2、若供应方供应货物经检验不符合约定或者标准的,采购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如经初步检验,采购方发现货物不合格的,供应方应及时将货物运出工地,并立即免费予以更换,采购方无保管义务。如供应方怠于运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与损失均与采购方无关,由供应方自行承担。

2、供应方逾期交货的,若逾期3天并且不影响采购方使用的情况下钢筋价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逾期超过3天,逾期交货部分的单价按照每吨每日降低 20元结算,给采购方造成损失时,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以采购方计算为准)。

3、供应方逾期交货而采购方解除合同的,给采购方造成损失时,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以采购方计算为准)。

4、交货钢筋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国家、行业标准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厂家不符合约定、外观不合格、质量不合格、没有有效地质量证明文件、取样检验不合格等,供应方均应在3日内予以免费更换,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延误按本条第2款约定执行。给采购方造成损失时,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以采购方计算为准)。

5、若供应方交货钢筋存在假冒伪劣产品时,一经发现,供应方应向采购方支付所涉及钢筋金额 十 倍的违约金,双方合同就此终止,给采购方造成损失时,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以采购方计算为准)。

6、供应方保证按时交货,并保证其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如有违反,愿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7、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采购方任何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罚款、工期延误、停工等的,由供应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如施工方对此亦有过错的,施工方承担连带责任。

8、非不可抗力及非自身原因单方面停止履行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履行协议方须按由于自身未履行本协议而给受损方造成损失的千分之一向受损方计付违约金。

9、甲方未能及时协调好场地让乙方及时现场卸货,若耽误乙方时间半日以上的支付乙方由此所产生的人工、机械误工费用。

10、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应以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按照以下方式解决:诉至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

第十条、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采购方(签章): 供应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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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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