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公布的裁判文书未公布,该如何查询?

一、关于申请查询裁判文书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

第二百五十五条 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

  (二)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三)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

  (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

  (五)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其他的裁判文书基本上是一律在互联网公布的。

二、裁判文书公布的现状

事实上,特别是近年来,很多裁判文书法院都没有依法公布。比如某市的中院包括所有区法院在内,2020年公布裁判文书178413件、2021年公布59582件,而2022年才公布了5750件。大幅缩水,相当于没有公布。

所以,裁判文书的公布任重而道远。

三、关于如何查询未公布裁判文书的几种观点

关于查询未公布的裁判文书法律依据就是《民诉法解释》第255条。

但是对于第255条第二款“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该条具体如何理解、应用,实践中存在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没有公布的裁判文书,只有案件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才能申请查询,其他与案件无关的当事人不能申请查询。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只要不属于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法院均应当上网公布。对于已公布的裁判文书,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可以查询。但正是因为作出裁判的法院没有依法公布,本身就违背了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将申请人的主体限制为案件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故即使不是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人也可以查询。

但法院在向非当事人的申请人提供相关裁判文书时,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将相关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删除。

还有第三种观点认为,如果作出裁判的法院没有公布,申请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申请法院公布,待公布后可自行查询。

实践中,法院是按第一种观点执行。

个人观点认为第一种观点并不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及文书公布的规定。裁判法院不公布文书本身就已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查询时又限制查询主体,那文书公布公开就已经成为一纸空文。

但第二种观点实践中不可行,那只有按第三种观点也许还行得通,即先向裁判法院申请公布,待公布再查询。但这种方式估计会耗时耗力,最后是心力交瘁。

四、结语

裁判文书能否依法公布是法治不断进步的缩影,更体现了一种勇气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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