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角看“两会”——李亚兰代表之外卖骑手劳动关系司法认定

【人大代表的建议】全国人大代表李亚兰在今年两会提出了关于外卖骑手劳动关系司法认定的建议。李亚兰代表认为,外卖行业存在用工手续普遍不规范等新特点,该行业存在着大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从而导致劳动者维权举证难。一个劳动者可能与多个公司有关联但又找不到确定的用工主体,或者劳动者“被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自担风险和责任。企业诱导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注册个体工商户,想要把劳动关系转化为合作或者承揽关系,规避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因此,建议最高院在颁布劳动法相关司法解释时明确一个原则,即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为由规避劳动关系的无效。

【个人的观点】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了“骑手”、“代驾”、“网约车司机”等互联网新兴职业应运而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客观状态,即只要客观上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同时,对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骑手”、“代驾”、“网约车司机”作为网络平台招用的成员,根据该平台的指派为客户提供服务并接受平台的送单规则、管理、考核和约束,其从事的业务也是网络平台的业务组成部分,其与网络平台之间建立的应为劳动关系。而最近新闻中爆出,某些互联网平台诱导甚至在注册前要求从业人员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以此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有些从业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医疗及工伤待遇方面无法得到保障。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2月24日下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21年度十大亮点工作和十大典型案例中,也将《专职外卖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规避企业用工主体责任》入选苏州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一,该案的裁判观点与李亚兰代表的建议基本一致。该案裁判要职为:对于涉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在尊重双方合意的基础上,综合考察考勤、工资发放等实质性管理因素,从而判断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用人单位仅以新业态从业人员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为由,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典型案例毕竟只是部分地区的法院观点,不具有普适性,亟需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的形式,统一裁判尺度。对李亚兰代表提出的建议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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