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从事传销活动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我国刑法相关法条关于传销行为的规定: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在了我国《刑法》第224条的下一条,即第224条之一,具体内容如下: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我国传统四要件的分析,我们分析一下本罪的构成要件:

  1. 客体:市场净秩序;
  2.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行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3. 主体:一般主体,但仅限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4.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
注意:本罪的主体,即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传销活动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第240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从事传销活动的一般人,即成员,是不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只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才构成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随着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的发展,传销犯罪越来越呈现新的形式和特点。山东警方提醒,近期传销犯罪出现7个新变种,需要加强防范。

变种1

金融传销。承诺高收益,引诱投资。这种吸收资金的行为名目常见的有“××金融互助社区”“××金融互助平台”“××金融互助理财”“××慈善金融互助平台”等等。这种行为隐蔽性强,多由境外人员远程操控,投资款往往通过个人银行账户网银转账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流转。

变种2

网络传销。利用互联网,打着电商或者微商的旗号,成本较低、发展迅速、骗人不见面。一些传销分子打着电子商务的旗号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网络营销”“网络直销”“网店加盟”及“循环消费”“满100返100”“消费增值”“一边上网娱乐,一边上网赚钱”等宣传十分吸引人。不少人幻想“一夜暴富”,面对高额利率、投资入股、收益分红、高薪就业等诱惑,丧失理智,落入“圈套”。一些网络传销号称“在家就可创业、穿着睡衣就能挣钱”,鼓动性很强。网上传销的“拉人头”骗局更为隐蔽,发展下线的速度更为迅速,受骗人群更为众多,骗人手段更为多样,可谓是“骗钱不见面”。

变种3

“旅游”传销。打着“旅游直销”“低价旅游”“免费旅游”“边旅游边赚钱”等噱头,通过加手机微信好友的形式发展下线,拉群众入会交费,病毒式传播,速度非常快。

变种4

“国家工程”传销。打着“国家扶持”“有政府背景”等旗号,伪造国家机关文件,虚拟公司企业,打着新产业的幌子虚假宣传。常常以“连锁销售”“连锁加盟”“投资开发”等手段,或者以考察、旅游、加盟、“发展代理”“建立工作站”等方式从事传销活动。

变种5

“假冒直销企业”传销。直接冒用正规直企的企业名称,开展其他传销活动,或者冒用直企名义,开通微信公众号虚假宣传、通过网络招聘销售人员,还有不法分子利用淘宝网店、微信商铺销售正规直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变种6

“假慈善”传销。号称自己有官方背景,打着“慈善救助”“爱心互助”等幌子,以“做慈善事业,筑和谐家园”“爱心资助贫困学子”等形式,欺骗群众上当受骗。

变种7

“养老”传销。以“消费养老”、投资养老院等为名,大量发展会员,达到融资敛财的目的。

警方提醒

传销犯罪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对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也造成了巨大破坏。传销给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引发刑事犯罪,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对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造成巨大破坏。由于传销人员发展对象多为亲属、朋友、同学、同乡、战友,其不择手段的欺诈方法,导致人们之间信任度严重下降,引发亲友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多个法律客体。传销活动往往伴随着偷税漏税、制假售假、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等大量违法行为,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税收、消费者保护、市场秩序管理、金融、外汇管理等多个法律规定。

据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相关人员介绍,传销犯罪一般都披着合法的外衣,极具迷惑性、欺骗性,但无论传销组织怎么“变脸”,只需要看三个特征就可以识别。

一是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二是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形成层级网络;三是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奖金,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商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
  • 参见: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
  •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等编写的《刑法学》第九版,第445页;
  • 参见:人民网:《警惕传销犯罪7个新变种》,转载于2019年06月23日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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