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那些事儿丨婚后承诺的房产加名协议有效吗?

案情介绍

董先生和孙小姐在2016年10月登记结婚,董先生有一处价值200万的个人房产,为婚前购买,婚后二人一起居住。2017年4月,孙小姐怀疑董先生出轨,遂要求董先生将孙小姐的名字加于该处房产上。于是,双方在2017年5月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该房产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董先生于1个月内办结加名手续。然而,自协议签订后,因为种种原因,加名手续并未完成,致使董孙双方的感情破裂。2017年10月,孙小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对该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董先生认为,协议约定的加名手续应当视为赠与,由于一直没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他有权撤销该赠与合同,因此孙小姐无权分割房产。

律师说法

01、夫妻之间的书面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基于自愿可以签订书面协议,就双方名下财产权属作出约定,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应当按照协议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02、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分配是否属于赠与?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与《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中,赠与人在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可以撤销该房屋的赠与。但是,该规定仅适用于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个人所有的情形。本案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婚前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属于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性质,并不是单纯的赠与性质,因此不能适用上述规定。

因此,本案中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协议有效,离婚时董小姐有权分割该套房产。

房子那些事儿丨婚后承诺的房产加名协议有效吗?

律师提示

诚然,本案中,夫妻双方在婚内对于房产归属进行约定,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及时办理加名手续,但协议也是有效的。但是,这种效力只存在于双方和知情第三人之间,对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来说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如果已登记的一方有关于该房产的债务纠纷,或者擅自将房屋出售给别人,未登记的一方很难主张自己的损失。如果一时无法登记,可以对协议进行公证,但是公证也只是为了增强证明力,依然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最好还是要尽快办理加名手续。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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