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和解或调解了,能反悔吗?

大家如果这几年有过打官司的经历应该都知道,现在法院的案件非常非常的多,每走一步司法程序都要耗时很久,劳动争议案件由于其仲裁前置的特殊性那更是久上加久。因此,对于诉求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王律师一般更倾向双方能达成和解/调解。

但其实有很多人对和解/调解的程序不熟悉,这里王律师讲一下。

首先,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的任何时候,双方都可以自行和解,只要双方能达成一致的意见,那么申请人就可以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申请撤回案件,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这里王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双方达成和解的,一定要白纸黑字写清楚,如果只是口头讲好了一旦一方反悔,仲裁案件还是会继续进行下去的。

这时候有人会问了,双方已经和解了,申请人也撤回申请了,但事后申请人还是反悔了想要再次仲裁行不行?我们来先看下法律规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上述法律规定写得很明白,申请人撤回后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会受理,但是如果双方之前已经签署了和解协议,该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且内容不违法,那么即使申请人重新仲裁,仲裁庭很大可能是依据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来裁决,结果并不会与和解内容有差别。

但是对于申请人而言,你撤回申请可以再次仲裁,但千万不要到了开庭时间不去开庭,不然这种情况下想要再重新申请仲裁可是会不被受理的哦。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其次,仲裁庭在开庭前、开庭后也会组织调解,与和解不同的是,如果双方在仲裁庭的组织下达成一致意见了,那么就由仲裁庭作出调解书,这个调解书一经双方签字就生效了,这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这个的作用就等同于生效的判决,如果对方不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那么申请人就可以直接去申请强制执行,这个案件不用再进行其他的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调解书一经签收就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无法再事后反悔了。因此,王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尤其是那些去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者,调解对于尽快解决案件其实是一件好事,但是你在签字之前一定要考量清楚,如果有任何不明白都要当场问清楚,然后再签字,否则签署了调解书就不会再给你后悔的机会了。

这就如同很多人在考勤记录或者工资条上签字,但事后却说这个考勤不对、工资不对,任何一个成年人,在签署任何文书之前一定要看清楚问明白,不然一旦你的权利被损害想维权,届时不是法律不帮你,而是你自己的疏忽害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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