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我们期待的美好生活,
需有丰润的道德滋养,
亦需法律保驾护航,
无论是对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还是对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法律的作用都不容小觑。
或规范,或促进,或鼓励,或倡导,
法律总是与文明同行。
为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淄博市妇联与市司法局、市律协联合开展了公益律师值周接访活动,即公益律师在市妇联值班接访半天,并负责本周妇女儿童法律咨询的解答。本周值班律师:牛辉
执业机构: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675331080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创业大厦13层
维权案例↓↓↓
【案情简介】
江某(男)与孙某(女)双方此前均系离异,2018年1月经各自父母介绍相识,并于同年5月登记再婚。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因琐事发生矛盾。因协议离婚不成,孙某在2019年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有维系可能,不符合准许离婚的情形,驳回了孙某离婚请求。首次起诉后,双方便开始分居,在2021年初孙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这次支持了孙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律师分析】
《民法典》施行后,除沿用了原《婚姻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定事由外,根据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离婚的现象比较普遍的情况,特别新增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内容。该规定可操作性比较强,有利于审判实践解决现实生活中久拖不决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亦致使夫妻感情无挽回的机会,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改善,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诉讼,持续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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