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简单案例带你理解物权法的基本知识

几个简单案例带你理解物权法的基本知识

第三章 物权法基本知识

16.物权的具体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许某因为急需用钱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借给许某现金1万元,借期1个月。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张某要求,许某以其所有的一块劳力士手表作为质押。许某表示无意见,但是提出自己平时需要经常使用这块手表,要求在自己继续占有、使用该表的情况下质押给张某,担保张某债权的实现,张某应允。后许某到期无法归还借款,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质权。张某能胜诉吗?

【法律分析】

这个问题与物权法定原则有关。《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就是物权法定原则在中国立法中的体现。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能设立哪些种类的物权,各种物权有哪些基本内容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之间不能自由创立或变更。物权法定包含以下具体内容:①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其他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②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不产生物权效力。当然,相应的合同并不因为违反该原则而无效。因为,《合同法》保护合同自由,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根据《物权法》第208条规定,动产质押要求将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否则动产质权不能成立。本案中许某和张某约定,在不移转许某对手表的占有情况下设定质权,显然与《物权法》的规定不符,违背了物权法定原则。因此,上述案例中的张某不能取得手表的质权。

【法律小贴士】

物权法定原则给我们一个非常简单但却非常重要的启示,那就是要有基本的物权观念,不能将其与《合同法》的某些观念相混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必须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创设新的物权种类和内容。

17.如何公示才能真正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案情简介】

甲与乙在4月5日签订了一份买卖电脑的合同,4月8日,乙交付了5000元,4月12日甲将电脑交付给乙。另,4月20日,乙看中了一套商品房,便向开发商支付房屋的全部价款。4月25日,开发商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乙。直到5月1日,双方才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那么依据我国现行《物权法》,乙何时获得电脑和商品房的所有权。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物权变动要通过什么样的方法公示的问题。物权公示,是指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公示的目的在于让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物权的归属。《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确立了动产与不动产的不同公示方法:

(1)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以占有作为权利享有的公示方法,以占有的转移即交付为其变动的公示方法。比如买一台电冰箱,就要通过交付,买主才真正地拥有这台冰箱。

(2)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以登记和变更登记作为权利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

本案中,乙分别购买了电脑和商品房。电脑属于动产,因此取得动产的所有权的标志是动产交付。4月12日甲将电脑交付给乙,因此,4月12日才是乙获得电脑所有权的时间。而商品房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公示方法是登记。因此,5月1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时间才是乙获得商品房所有权的时间。

【法律小贴士】

任何物权的变动都有其公示的方法。在现实生活中,要特别注意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公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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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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