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离婚收费标准 离婚律师收费价格

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恋爱是情感升温的过程。但是恋爱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点磕磕绊绊,有些情侣会在恋爱过程中向另一半借款,然后通过结婚来躲避这种债务,认为结婚了还分什么我欠你的,你欠我的,这不都是我们共同的嘛。可实际上真的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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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夫妻双方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两人已经形成了债务关系,这笔钱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为结婚而消失。其次,夫妻二人在婚后仍然是两个独立的个体,婚姻关系并不会让他们丧失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所以在婚前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两个独立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合法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不会因结婚就此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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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的债权债务,即便是结婚也不会发生混同。

混同是指合同法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由两个主体合并成一个主体,债权债务都归于一个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了。但是婚姻关系中的夫妻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即便是结婚了也不会合并成一个主体,只有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才能看作是一个具有特殊关系的共同主体。所以说婚姻登记前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两个独立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合法的借贷关系,不会因结婚而混同。

二、婚前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缔结婚约而转变成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此条我们可以得知在没有特殊约定情况下,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债权人均享有对债务人的个人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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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是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对其财产所做的约定,是一种协议,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所以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成立、形式、效力和解除方面是受合同法的制约的。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婚姻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独立的个人财产,夫妻各自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承担相应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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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恋爱期间的支出,分手后能不能要回呢?

这种需要视情况而定,在没有特殊约定或者存在法定撤销情形下,会被视为赠与而无法要回。当然如果款项比较大,超过了日常生活、、恋爱交往的合理限度,或者是彩礼等以结婚为目的的财产往来,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是有可能要回来的。补充一点,像1314、520这种特殊意义的红包,一般会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没有特殊约定或者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话,是没有可能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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